干预|用户可以关闭算法推荐了?解读一下《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编辑导语:前段时间,网信办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当中涉及到了许多的互联网服务,对很多细节都进行了相关规定。本文针对该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了解算法推荐管理条例中的一些变化以及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干预|用户可以关闭算法推荐了?解读一下《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文章插图
前一阵网信办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或《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里的内容实际上涉及了之前热议的许多话题,例如大数据杀熟、隐私问题、外卖配送调度问题等等,同时也对互联网服务中算法里的很多细节进行了规定。不得不说,立法团队里还是有高人在的。不过法律条文大都比较枯燥,所以今天这里聊一聊我对《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解读。
首先要声明一下:本文仅为从业人员发表的个人观点,不作为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一、定义前六条基本上是各种管理规定里的例行条例。
这里比较重要的是第二条,对算法推荐服务的定义:
第二条:前款所称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应用生成合成类(图片视频AI生成)、个性化推送类(推荐、Push)、排序精选类(热榜)、检索过滤类(搜索)、调度决策类(外卖、网约车等)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
括号内容是我理解的场景,不是原文。可以看到这里基本上囊括了互联网产品中涉及到的大部分算法技术服务,不过有一块例外——广告业务,当然广告可以视为每个场景下的商业化方案,广告内容也可以作为内容的一种纳入监管,但也有一些场景不在上面的范围内,比如联盟广告。
而广告又是比较容易引起用户关注隐私问题的场景(常见案例:输入法DMP带来的广告精准投放),所以这块还是要看后续怎么界定。
二、内容风控接下来第七条到第九条是对互联网平台内容风控提出的要求,可以预见大厂未来对这块的投入应该还要持续增加,中小厂可能会找一些第三方的解决方案(比如数美之类),对内容安全行业和从业人员持续利好。
这一部分条例值得讨论的有两点。第一点是关于第八条提到的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的算法模型这块,基本上就是点名各短视频平台了:
第八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
但短视频平台推荐模型的优化目标,核心就是浏览时长,这是业界多年累积下来的、能够和商业化目标更一致的经验,那这算不算是「诱导用户沉迷」呢?如果算的话,也不可能退回到优化点击率的模型去,只能是往多目标优化发展,那这样是不是能够稍微圆回来一些呢?
所以这个地方,我觉得平台可能更多能做的,是反过来思考:你的防沉迷系统,有没有做得足够好(尤其是未成年人防沉迷)?然后祈祷不会出现各种抨击短视频导致用户沉迷、抨击「信息茧房」的新闻报道。第二点是第九条,关于生成合成信息(图片视频AI生成)这块:
第九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