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用户可以关闭算法推荐了?解读一下《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二 )
目前AI生成图片和视频这块的技术,说实话已经要比想象中成熟很多了,比如隔一段时间就火一阵的换脸App。好在目前还都是娱乐用途为主,比如B站上面各种大司马的换脸视频,但保不齐也会被人用来恶意制作篡改、传播谣言,所以这个条例还是有必要的。
但怎么说呢,AI生成是基于生成对抗网络(GAN)的技术,本身就是用一个生成器和一个判别器来对抗,直到判别器也真假难辨的时候生成器生成的图片或视频方能出山。所以这块对AI生成内容的鉴定,无论是人还是机器来做,我觉得未来都是一个大的挑战。
三、核心条例接下来的第十条到第十八条,是围绕各互联网算法推荐场景做出的规定,我们一个一个来聊。
第十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内容,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偏见性用户标签。
用户画像:像什么「好色」、「好赌」这种用户标签,以后就都不允许存在了。当然这里面可能不仅仅是标签名字的问题,用户画像使用的数据源也要符合条例当中的规定,否则这两个标签改成「喜欢异性」、「喜欢刺激」不就好了?
第十一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引发争议纠纷。
第十三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
第十一到第十三条主要是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干预算法模型做出的相关规定,里面甚至提到了「去重」、「打散」等术语,可以说是相当专业了。
这个部分也有两块值得一提,一个是第十三条第一款提到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事实上,条例中提到的虚假注册账号等这些行为,压根用不上算法,这样的措辞反而会让人觉得,我不用算法做这些事情,是不是就可以了?
所以,「利用算法」这四个字,我觉得可以去掉。其次,在实际情况中,虽然不排除有平台方做虚假注册账号(僵尸号)等流量造假行为,但第三方进行账号虚假注册交易、刷赞刷评刷榜是更常见的行为,对这个情况的监管也应该纳入到条例中来。
第二个是对热榜、热搜的干预行为,这部分要把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结合起来看。平台方对热榜、热搜的干预后门肯定会有,否则万一遇到什么突发情况(比如被境外势力恶意刷上热榜),平台方怎么撤热榜热搜呢?
但另一方面,平台方对热榜、热搜黑盒式、不透明的干预行为,也让平台方有非常强力的影响舆论的能力(参考蒋凡事件),需要被监管。所以这三条围绕这一点进行了一些规定。第十一条提到,要完善人工干预机制,第十三条又提到,不得利用算法干预信息呈现。
这块怎么理解呢?我的理解是,这实际上意思是说,从此以后,平台方就不能再说,是因为「算法」干预的热榜热搜结果,这个托词,对不起以后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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