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土地“先国有化、再市场化”的由来( 三 )


字面含义应该如此 。这也埋下了另一粒制度变迁的种子 , 我们要再过十数年 , 才有机会从成都等地的城乡统筹改革试验中看其发芽成长 。1988年宪修案写的是“土地转让权” , 但实际上还是限于“国有土地” , 并没有把集体土地包容进来 。
玄机就在“依照法律的规定” 。也讲过的 , 对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来说 , 当时唯一可依之法 , 就是广东人大上年年底通过的规定 , 那里写明 , 唯“特区国有土地”才得以转让 。1990年国务院出台的土地出让、转让条例 , 同样写得明明白白 , 允许合法转让的 , 也非“城镇国有土地”莫属 。这一前一后的可依之法 , 都规定唯有国有土地才可合法转让 , 宪法修正案写得再一般化 , 集体土地还是不见容“可转让” 。
咬文嚼字之间 , 一部新的发动机被装进了我国的土地制度 。“转让”何意?市场交易也 。土地可交易 , 资源就资产化、资产就资本化预期的土地未来收益就可以成为当下融资的根据 。日后很久 , 人们才知道 , 这是威力多么强大的一部发动机 。当时只不过设立了一项前置条件 , 唯国有土地才可合法入市场 , 而国有土地的唯一代理人 , 就是政府 。
【国有土地|土地“先国有化、再市场化”的由来】由此 , 政府充当了土地市场化的第一推动 。新时代从此拉开帷幕 , 土地资源的配置 , 越来越服从“先国有化、再市场化”的强力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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