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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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五:进一步厘清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https://www./font>
当前,港区内危险化学的安全监管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和职责缺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部分沿海市、县的经验,《条例》明确了安监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监督管理:港区内生产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整体立项的储存建设项目;与港区外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通过管线相连,且与该建设项目整体立项的储存建设项目;对上述规定的储存建设项目单独改建、扩建的项目;从事油品销售活动的加油站 。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内仅与码头相连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车辆供应油品的加油站建设及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font>
重点六: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www.br />
《条例》在《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部门在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时,查验安全设施验收结果 。并明确了安监部门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职责 。(第十七条) www.br />重点七:进一步细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规定 /font>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在事故调查方面,《条例》针对调查报告所存在的包庇、袒护责任人员现象,规定了相应改正机制,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copyright br />重点八: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的基础性作用 [985424.com]
《条例》规定:一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是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四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985424.com]
重点九: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br />为了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信息支持,《条例》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港口、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录入的危险化学品信息予以核实、维护 。危险化学品信息应当对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开,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内容来自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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