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 )


重点十:进一步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https://www.br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在事故隐患排查方面的职责 。(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985424.com]
【新修订《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8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点十一:进一步细化工业生产防燃爆的有关规定 内容来自/font>
涉粉尘场所整治一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难点和重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培训 。(第十九条) br />
重点十二: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信用制度的功能 [985424.com]
《条例》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该单位信用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信息资源共享,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 内容来自br />重点十三: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 /font>
通过引入保险机制,让企业真正回归市场主体的核心,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 。(第二十二条) 内容来自/font>
重点十四: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行为 /font>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对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所具有重要作用,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行为仍亟待规范 。《条例》针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有关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程序或者内容;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等,进行规范,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br />  https://www.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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