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公牛收近3亿元"天价罚单",企业如何避免陷入"垄断雷区"?
作者:知顿君
编辑:刘鹏遥
美编:羽墨
经过了4个月,公牛集团涉嫌垄断调查尘埃落定。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示消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经销商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被罚款2.95亿元。
2021年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实质性启幕之年”,互联网平台企业因强制消费者“二选一”等垄断行为被处罚的消息不绝于耳。通过公牛集团被处罚可以看出,反垄断大棒并非只落在互联网企业身上,传统企业犯错同样要“挨揍”。
“大、小”企业:均可能触发反垄断监管
不久前,美团由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件被罚34.42亿元。市场监管总局经调查发现:2018年以来,美团通过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之后通过收取保证金、数据和算法等技术手段、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此行为构成了“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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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收购猿辅导股权案、京东子公司收购五星电器股权案、美团子公司收购望家欢集团股权案、百度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苏宁收购博泰悦臻股权案、好未来收购哒哒教育股权案、滴滴与软银股份设立合营企业案、字节跳动子公司与上海东方报业设立合营企业案等立案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评估认为,上述案件因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并最终对相关企业处以50万元罚款。
此次公牛集团则触发了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这一规则。公牛集团作为一个拥有线下百万网点、年销售额过百亿的巨头,是名副其实的“插座一哥”。其制定相关规定,要求经销商遵守其价格管控体系,随时下发“价格指令”等行为最终导致因垄断行为被处罚。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王菲律师介绍:“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其中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可以粗分为两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间签署的横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间签署的纵向垄断协议,即公牛本次被认定的垄断行为。”
与其它垄断行为相比,纵向垄断协议的特别之处在于: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并不以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或影响力占比为充分必要条件。反垄断相关的行政及司法实践中,对于固定或限定转售价格类行为,我国当前采用“原则禁止+例外豁免”原则,在行政执法中这一原则适用尤其明显。
从这一角度讨论:任何程度、任何规模的企业,都可能触发纵向垄断协议的政府监管,应强化反垄断风险意识。
企业如何避免陷入“垄断雷区”?
一旦被定性为“垄断”行为,对企业的近期利益、远期发展都将产生巨大影响。以这次公牛集团事件为例,根据集团公告,近3亿元罚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2.74%。本次处罚预计会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2.9481亿元。连续4个月垄断调查期间,公牛集团股价从5月12日的190.45元跌至9月27日的163.99元,跌幅约14%。
损失如此巨大,企业该如何避免踏进“垄断雷区”?想踢赢一场球赛,要勤于锻炼,更要在赛场上明晰规则,避免犯规甚至被罚下场。
反垄断规则无外乎相关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之外,相关配套指南陆续出台。其中具体包括《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等全行业指南,以及《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南》等不同领域的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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