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罪的相关问题探究( 二 )


(二)主观方面:构成虚假广告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其广告行为可能使广告受众产生错误认识,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错误认识的发生,以达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这种故意既可能是直接故意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三)客体:虚假广告罪侵犯的法益为复杂客体,一方面侵害了国家对于广告行业的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客观方面:虚假广告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的规定,对商品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商品服务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虚假广告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 75 条之规定:“虚假广告案(刑法第 222 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只是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具体到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问题,仍需法官自行裁定,下面通过两个案例具体说明。
经典案例一
2011年4月8日,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程公司”)总经理毛某与四川省亚泰建设有限公司江南星城A幢项目部(以下简称“亚泰公司”)经理梁某某共同委托绵阳市晶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石公司”)杨某某,对由新程公司开发、亚泰公司承建的江南星城A栋1-3层营业房进行全程营销。被告人杨某某向被告人毛某、梁某某提出赛博数码公司在全国有名气,要对外宣传说赛博数码公司要强势进入广元,要在江南星城A幢1-3层设立赛博数码广场,因此三方商议制定了以冒用赛博数码广场名义进行宣传,晶石公司的营销人员向前来购房的客户宣称,赛博数码广场是全国的连锁企业,江南星城A栋1-3层营业房要建立赛博数码广场,以吸引客户购买该营业房。后江南星城A栋1-3层营业房开始以内部申购协议收取诚意金的方式,通过报纸、传单等形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销售。至2012年7月,江南星城A栋1-3层营业房全部销售完成,实现销售额69844184元。后该项目资金断链,导致工程停工,无法按照向购房者承诺的2012年12月30日完工交房,购房户利用网络舆论平台大量发帖,并多次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至今没有向购房者交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交涉未果后,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毛某、梁某某、杨某某犯虚假广告罪,经法院审理,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假广告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毛某、梁某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原审被告单位广元市新程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毛某、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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