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罪的相关问题探究( 三 )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受委托销售房屋一方的公司负责人,接受销售委托后进行销售宣传,属于广告发布者的范畴,其为使房屋尽快销售和高价销售,虚构“富士康”公司名下的“赛博数码广场”要进入销售楼盘的事实,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诱使购房者购房,客观上导致消费者信以为真而购房,至今购房后一直无法实现商业目的,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出现了购房者上访等社会不良后果,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新程公司作为开发商虽将本案所涉房屋抵偿给实际承建方的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工程款,但仍是楼盘的销售主体,因此双方均是楼盘销售的利益享有者,其共同委托晶石公司销售,应当清楚销售方要对销售的商品进行销售,必然要进行宣传和推介,广告的宣传自然成为委托销售房屋一方的委托事项,说明新程公司和梁某某是广告主。当晶石公司的负责人杨某某提出虚假广告宣传方案后,新程公司的负责人毛某和承建人梁某某均表示同意,说明三被告人具有共同犯意,客观上,杨某某正是在委托方的同意下才实施的虚假广告宣传,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单位新程公司与被告人梁某某、杨某某理应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作为新程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罪的相关问题探究
文章插图
经典案例二
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黄辉在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谭建波、李祥东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发布无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含有禁止性广告内容的药品“Viagra”(万艾可)的虚假广告,致使谭波、李祥东通过发布该虚假广告向全国二十余个省、市、自治区销售“Viagra”(万艾可)。经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销售假药金额达2,018,120元;谭建波、李祥东向被告人黄辉所在的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共计839,931元。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黄辉在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汪忠贤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发布假冒药品虫草玉泉胶囊(冒用国药准字Z20020091)的虚假广告。汪忠贤向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共计144,496元。2015年底,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黄辉犯虚假广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已构成虚假广告罪。被告人黄辉系本案假冒药品广告发布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故判决被告单位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假广告罪,判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黄辉犯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30,000元;没收杜众(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所得984,427元,上缴国库。
本案中,被告人黄辉通过其工作的杜众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先后为谭建波、李祥东、汪忠贤在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药品的虚假广告,客观上导致全国二十余省份的消费者因受误导而购买药品,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黄辉及被告单位杜众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虚假广告非法牟利二十余万,情节较为严重,理应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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