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著作权对于软件的最终用户划分为四个类别【侵犯著作权罪】( 六 )


本院认为,一、当事人应当对其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被告辩称抽查的计算机上安装的涉案软件均是通过MSDN订阅下载,经本院释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退一步讲,即使抽查的计算机上安装的涉案软件均源于MSDN订阅,但根据双方均援引的《MSDN授权白皮书》中的相关内容,“为用户授权的主要方式就是为参与软件开发项目的每位用户购买适当级别的MSDN订阅”、“所有MSDN订阅……都基于用户使用人数进行授权”、“开发团队中每一位可能会使用软件的成员都必须拥有自己的MSDN订阅”等条款表述可知,MSDN订阅应按实际使用人数分别购买授权,换言之,被告应当为其参与软件开发的每一位可能会使用涉案软件的员工购买MSDN订阅授权。现被告仅购买了一套MSDN订阅许可,即仅被告的一名工作人员有权通过MSDN订阅下载并使用涉案软件,与被告实际的经营规模、人员数量及涉案软件安装的检查结果并不相符,显然已超出了其所获授权许可的数量。三、鉴于被告提供的购买涉案软件的凭证中,部分因具体版本与实际安装于检查的计算机中的软件版本并不相符,另外即使凭证中显示的软件版本与实际安装的软件版本一致,但被告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检查的计算机中安装的软件系源于其所购买的正版授权。综上,对被告提出的其对涉案软件的安装使用具有合法授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二)被告安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被告认为,其安装使用涉案软件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该等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因而其对涉案软件的使用并非用于商业目的,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其对涉案软件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原告则认为,被告并非学校和科研机构,其对涉案软件的使用亦并非用于课堂教学和科研,被告作为一家从事经营活动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软件公司,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
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限制,即对安装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豁免,应限定于以学习和研究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家企业管理类软件提供商,其安装使用涉案软件,显然不是为了学习和研究涉案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而是运用包括涉案软件在内的各种软件以支持设备运行,开展经营活动,系商业性地对涉案软件进行功能性使用,因而被告安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二、侵权成立时,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使用其作品等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审理中,原告考虑到使用被告软件用户的利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删除涉案软件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外,鉴于被告并未侵犯原告涉案软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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