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假降价、不保价、快递擅放……遇到双11五大套路,如何解套?

“双十一”的来临,掀起了全民网购狂潮。面对商家和网购平台所制定的“游戏规则”,广大网友不禁感叹道:“越来越复杂了,玩不明白!”
“商家先涨价后降价的‘假降价’做法,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保价服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商家拒补差价的行为合法吗?”
“达到了消费要求,但商家拒绝送赠品,消费者是否有权索要?”
“‘未付尾款,定金不退’是格式条款吗?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未经同意,快递公司就签收快递,或擅自把快递放进寄存柜的行为是否违法?”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采访人员就上述网友热切关注的法律问题,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杨忠孝、清华大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看法律如何破解“‘双十一’的重重套路”。
先涨价后降价的“假降价”行为
构成价格欺诈,侵权
不少网友反映,某些网购平台上的商家在“双十一”之前,偷偷将其商品提高价格,并在“双十一”期间将价格降低至原价,给消费者造成“双十一”大降价的错觉,进而刺激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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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先涨价后降价的“假降价”做法,两位教授的观点大体一致,都认为构成价格欺诈。“假降价”是在违反商业道德、损害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层面,进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价格欺诈,其本质是一种类似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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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孝认为,“商家为了‘创造’一个虚假的价格优惠,而选择创造了一个‘临时的原价’,那么这个‘临时的原价’并不能被认为是真正的原价。商家未披露此信息,自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汪洋则表示,根据民法典148条的规定,消费者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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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向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下发《关于规范“双十一”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其中也提到了“双十一”禁止“先提价后打折”这一行为。
此外,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一不正当价格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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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忠孝呼吁:“我们鼓励消费者在选定商品并确定购买之前,要求商家披露该商品真正意义上的原价,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理性消费。”
“保价服务”具有法律效力,
商家拒补差价则构成违约
“双十一”的许多商家都会为其商品提供“保价服务”,即如果该商品在限定时间内出现了降价,那么消费者可以申请价保补偿,平台将根据价保补差计算逻辑支持价保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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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部分网友反映,即使自己符合“价保补偿”条件,个别商家也会以类似“活动期限内不同时享受多重优惠”“商品参加双11活动”等理由推脱,拒绝价保补差。那么这份“保价服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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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保价服务”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也应当认定其条款是有效的。汪洋认为,既然“保价服务”有效,那么商家拒绝补偿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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