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网购时货不对版怎么办?这种情况可获三倍赔偿
大河报·豫视频采访人员 冯子雍 通讯员 鲁维佳 马永川
“双十一”购物节后,不少“尾款人”都收到了心仪的物品,然而在买买买的同时,因商品实物与图片不符、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漏、商家虚假宣传等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遇到网购闹心事,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网购减肥药,到货后却发现货不对版
前两天,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执结一起消费者网购减肥药所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法官通过释法明理,促使商家履行了1500余元的赔偿款。“网购有风险,要理性种草、擦亮双眼、避免‘踩坑’。”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如果网购时落入“陷阱”,要注意保留好证据,依法理性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这一案件发生在今年5月底,张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一家网店购买了10套标识为“某某正品”的减肥药,下单后,卖家很快发货,然而收到商品后张某却发现,自己收到的并不是下单时图片上的减肥药,而是另外一品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在多次与网店经营者某商贸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张某将对方起诉到了法院。
张某表示,自己在付款前,某商贸公司的商品链接宣传中明确告知,所销售的减肥药为某某品牌,商品有减肥、排油、促进排便等效果,没有任何副作用。然而收到包裹后,却发现商品只是普通的食品,既不是图片中宣称的某某品牌,也不是保健品,没有健字批号,没有任何的效果。
因此,张某认为,某商贸公司售卖假冒品牌的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品减肥效果的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对其进行赔偿。
上述商贸公司则表示,张某所提出的该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合法这一事实不成立,事件中的商品为某纳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信息可以在官网上查到,且尚在有效期内。张某在购买产品时并没有明确指出购买的是某某品牌,该公司同时销售两种品牌,如果买家没有明确要求,其就发另一品牌,故因驳回其诉讼请求。
【审理】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赔偿商品价款三倍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润公司授权某纳公司为其生产两个品牌的产品,案件中的商贸公司系某润公司旗下商品和上述品牌的合法代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6月受理某润公司某某商标的注册。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某商贸公司开办的网店购买了10套标识为某品牌的商品,张某向某商贸公司提交的订单系某商贸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
被告公司未对张某提示说明,如果消费者下单后没有向该公司另行说明购买的商品标识为某某品牌,其就为消费者发标识为另一品牌的商品,因该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其向张某提供商品存有欺诈行为,应承担赔偿张某购买商品价款三倍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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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某商贸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张某三倍的购物损失1560元。
因判决生效后,某商贸公司并未履行,张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随后多次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向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释法明理,向其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被执行人考虑到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将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提醒】网购有风险,“剁手党”要擦亮眼睛
网购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纠纷也逐渐常见,对此,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剁手党”,在通过网络购物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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