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入职2小时意外猝死,家属向公司索赔140万,最终这样解决



上海男子入职2小时意外猝死,家属向公司索赔140万,最终这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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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入职2小时意外猝死,家属向公司索赔140万,最终这样解决


在社会中 , 人是独立的 , 但又不是绝对独立的个体 。 只为自己做打算 , 甚至不惜损害或侵害他人的权益 , 那么就会受到其他人的排挤 , 觉得这样的人不可交往 , 如果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 那么他人便可通过走法律途径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而社会责任感则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 , 每个人在心里和感觉上对其他人的伦理关怀和义务 。  为什么人们喜欢谈论明星?因为明星是公众人物 , 公众人物在社会中具有影响力 , 比一般人要承担更大的责任感 , 起到一个好的表率 , 带给社会积极的一面 。
根据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 , 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 。 ”
另外 , 企业同样要有社会责任感 , 法律看似限制了部分自由 , 但其实为了保障人们更多的自由 , 如果社会杂乱无章 , 人未必就是自由的 。

2020年10月 , 河南籍男子李某通过某中介入职了上海某公司 , 公司因为工期紧张 , 所以很快就给李某办理了相关手续 , 让李某正式入职到岗 , 但哪成想 , 李某在工作岗位上待了两个小时 , 就倒地不起了 , 工友发现情况后就立马拨打了急救电话 , 但李某还是不幸离开了人世 。
那么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猝死 , 只入职了两个小时 , 是否与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面对死者家属索赔的140万 , 公司方面表示李某还处在“试工阶段” , 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 即使是试用期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是建立了劳动关系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
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 , 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 , 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 。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 , 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 , 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 , 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 试用期不成立 ,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那本案又是个什么情况?李某才入职了才两个小时就在工作岗位上死亡了 , 这对于李某家属和公司而言 , 都是不幸的 , 并且在这个时候 , 公司也还没来得及为李某购买社保 , 又该如何处理?
本案中 , 李某是在已办理好相关入职手续的情况下上岗 , 他与公司已经建立起了劳动关系 , 因此公司并不能以“试工阶段”为由否认双方的劳动关系 。 另根据《劳动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但由于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离世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 , 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因此在调解员的调解下 , 死者家属选择了积极协助申请工伤认定 , 经过相关程序 , 社保赔偿了约90万元 , 另外 , 公司还给予死者家属人道主义补偿5万元 。
最后要说的是 , 部分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可能认为 , 劳动者刚入职两个月就猝死 , 公司倒了霉 , 不过如果不存在劳动者故意瞒报自身身体疾病、从事不符合自己的承受极限的工种等问题 , 不管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待了多久 , 但他是因工伤离世 , 公司并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 。
当然 , 该案的情况比较罕见 , 最终也是完满解决了 , 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入职体检的重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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