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袁世凯为什么要下令枪毙王治馨( 二 )
民国初年枪毙的省部级腐败大员,王治馨是第一个 。此举受到人民称赞 。著名采访人员黄远庸在报道中写道:王治馨被捕审理后,“北京各报大多数以一律最大之字恭刊此项策令,表示其痛快人心之意 。盖诚民国成立以来痛快人心之创举也 。”(《老新闻》,第186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另有人写道:“凡闻王治馨饮弹而死者,莫不大快于心 。”(景岱:《书林拾贝》)
杀人灭口?
而国民党的要人张继却持有不同见解,他始终怀疑袁世凯枪毙得赃仅一千多元的王治馨,与1913年3月20日刺杀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案有关,说王治馨“好言不谨,袁氏疑之,杀人灭口也 。”(张国淦:《近代史片断的记录》,《近代史资料》总37号,第160页)原来宋教仁被刺身死后,北京的国民党人在湖广会馆召开追悼大会,要求国务总理赵秉钧到会,赵秉钧未去,派京师警察总监王治馨为代表前往 。党员群起质问 。王治馨在会上说:“赵(秉钧)、宋(教仁)因政党内阁问题,颇有密切关系 。自宋被刺后,获犯应桂馨,搜出证据,牵涉内务部秘书洪述祖,应、洪又有密切关系 。因此,袁总统不免疑赵,而赵以洪时往袁府,亦疑袁授意 。及前日赵与袁面谈,彼此始坦然无疑 。惟袁谓:宋被刺前,洪曾有一次说及总统行政诸多掣肘,皆由反对党政见不同,何不收拾一二人,以警其余?袁答谓:反对者既为政党,则非一二人,故如此办法,实属不合云 。现宋果被刺死,难保非洪借此为迎合意旨之媒 。唯有极力拿治,以对死者 。”(朱宗震、杨光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上编,第236-23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次日,袁世凯从报纸上看到王治馨的答词非常气愤,说:“措词太不检点,王治馨可恶!赵总理何以任其乱说,说后若无事然,并不声明更正 。”(张国淦:《近代史片断的记录》,《近代史资料》总37号,第159页)有的学者也据此认为王治馨出卖了袁世凯,袁世凯将其枪毙掺杂了很多私人恩怨因素,或是别有用心 。
王治馨的话,确实让人对凶杀案的主谋者进行猜测 。但王治馨说袁世凯并不同意洪述祖提出的“收拾一二人”办法,指出“实属不合”,已经将袁世凯开脱出来 。故袁世凯虽然非常气愤,也不过认为王治馨“措词太不检点”而已 。若仅凭这一点就断定袁世凯下令枪毙王治馨是进行报复或杀人灭口,恐怕有些武断 。
袁世凯想在开创时代就杜绝贪腐
条例并非针对个人
应该看到,袁世凯制定《官吏犯赃治罪条例》的本意,是防止全国大小官吏贪赃枉法,并非专对王治馨个人 。对其他赃官,袁世凯照样加以严处 。如同年9月17日,他就下令将枉法得赃二千五百元以上的霸县知事刘鼎锡枪毙 。1915年2月8日,宣告办理清乡、遇事婪索赃款的广东陆军步兵第二团团长苏汝森死刑,即日执行 。同年4月9日,下令缉拿贪官陕西前任财政司长张益谦;批令通缉被控贪赃的湖南常宁县知事刘锡珍 。王治馨之所以成为民国初年首个被枪毙的高官,只是因为他自认为在军警界颇有势力,又有强大的后台赵秉钧庇护,肆意妄为,声名恶劣,在众目睽睽的首都北京,很快为肃政史和袁世凯所得知 。大理院根据《官吏犯赃治罪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判决王治馨死刑没有错,袁世凯下令枪毙王治馨也是以该条例为据,与私人恩怨无关 。
在枪毙王治馨的第二天,袁世凯颁发了一道命令,首先说王治馨前曾供差北洋多年,尚称得力 。民国成立,历官内务次长、巡警总监,亦有微劳 。不意在顺天府尹任内,改行易操,竟有鬻官纳贿情事 。其罪既无可宥,未便因其前功足录(编者注:值得记上一笔),致使国家法律屈而不伸 。继而指出:京内京外官吏如王治馨其人者,恐怕还有,“毖后惩前,不可不引为大戒 。须知国家之败由于官邪,贿赂公行,阘茸(编者注:音踏荣,低劣无能之辈)竞进,国无不乱 。”“如果政以贿成,官以利市,不特薰莸(编者注:音熏犹,香草和臭草)莫辨,曲直混淆,庶政因之堕坏,且长官取诸属吏,即使为数无几,而属吏之倍蓰(编者注:音背西,数倍)取偿于人民者,其受害奚啻数十百家 。痛苦之深,何堪言喻 。……此等枉法婪赃,比诸盗贼杀人劫财,殆有过之 。……现今国势艰危,果令上下一心,孜孜求治,犹虑不足图存 。设再贪浊成风,其何以国 。记曰:‘大臣法,小臣廉,官职相序(编者注:各得其所),国之肥也 。’而小廉必自大法始 。凡尔有位,其共勉之 。”(《政府公报·命令》,191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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