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准备嫖娼时被警方抓获,被拘留5日后,男子告上法庭


案例:男子准备嫖娼时被警方抓获,被拘留5日后,男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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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准备嫖娼时被警方抓获,被拘留5日后,男子告上法庭


湖南衡阳 , 男子在入住的酒店房间 , 准备与女子交易时 , 被民警查处 。 并被拘留5日 。 事后男子不服 , 告上法院 , 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
(来源:湖南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案例)
男子黄某为了参加同学的婚礼 , 从广东开车来到衡阳 , 并入住在当地的一间酒店 。
然而 , 就在第二天晚上 , 黄某酒后通过微信 , 联系上同学陈某介绍的女子彭某 。 二人刚见面不到几分钟 , 就被警方查获 , 随后黄某被以嫖娼为由 , 拘留5日处罚 。
事后黄某不服 , 以没谈价钱 , 也没交易 , 不构成违法为由 , 告上法庭 , 要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构成卖淫、嫖娼的 , 处10-15日拘留 , 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5日以下拘留 , 或者5百元以下罚款 。
需要注意的是 , 这是所指“情节较轻的” , 一般是指双方已达成意向 , 但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还未交易的 。
在庭审时 , 黄某辩解称当时无聊 , 确实通过微信叫同学介绍女子与其交易 , 但二人还未讨论过价格 , 就被警方查处并拘留 , 因此他认为不合理 , 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
【案例:男子准备嫖娼时被警方抓获,被拘留5日后,男子告上法庭】但警方却有不同的看法:
1、黄某承认他是通过同学陈某 , 联系上女子彭某到酒店交易的 , 说明二人已达成违法交易意向的 。
2、彭某承认她是长期从事违法交易的 , 而且她与黄某的同学陈某 , 有过交易被查处的违法记录 , 因此黄某与彭某之间对价格是清楚的 。 即代表二人对价格没有异议 。
3、二人在酒店被查获 , 即代表二人已着手实施了 。
因此警方认为 , 二人是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交易 , 即以情节较节的 , 对黄某行政拘留5日 。
黄某观点是 , 他只是想 , 还没有实施 。 同学没说具体价格 , 只是说一年多以前交易过 , 不太记得了 , 反正不超过1千元 , 要我自己问彭某 。 可我还没来问 , 就已经被警方认定构成违法行为了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构成卖淫嫖娼的 , 需要同时具备三大要件:其一、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其二、已经明确价格或已给付钱财;其三、已经着手实施 。 本案中 , 双方就价格一事 , 还未明确 , 因此不能据此认定二人已经决定进行违法交易的 。
最后 , 法院以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 , 决定撤销对黄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其实从生活常识来判断 , 双方大概率会交易的 , 但这只是我们认知上的“大概率”会是如此 。 即民法上所说的“高度盖然性” 。

但是这是行政诉讼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标准很高 , 必须要做到“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的 。
最后 , 常在河边走 , 哪有不湿鞋!希望黄某能够通过这次的教训 , 警醒自己 , 以后遵纪守法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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