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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 , 由于各个罪行所损害的法益不同 , 每个罪也就和与自己损害法益相同的罪被归为一大类 。 比如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就都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
而由于每个罪侵害的法益不同 , 由此也引发了一些在生活中为人所不能理解的情形 , 其主要的原因是某些法益在特殊的身份下无法被侵害 , 其具体体现在某些特殊的案例中 。
2017年5月3日据中青网报道 , 新城区某男子小明 , 趁妻子不在家时想偷偷做坏事 。 于是联系了在网上从事非法职业的主管小刚 。
小刚看到有生意上门 , 便急忙向客户推荐自己手下的各个员工 , 并给出了一百元每小时的优惠价 , 小明觉得还可以接受 , 便索要每个人的照片 , 准备认真挑选 。
令小明没想到的是 , 在小刚给他的卡片中他发现了自己正在出差的妻子 , 难以置信的他随即向小刚确认 , 却被对方不耐烦地删除了好友 。
随后 , 小明又打电话给妻子小兰 , 不料小兰却大方承认自己从事的职业 , 毫无悔意 。 即便小明答应一定会原谅她 , 希望她回归家庭 , 但她却明确拒绝了小明 。
最终 , 伤心欲绝的小明选择第二天报警 , 向警方举报了自己的妻子和小刚 , 希望警方能够给自己帮助劝回妻子 。
无独有偶 , 此前在临市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 , 而结果比此案更为严重 。
在另案中 , 男子小健长期在外打工 , 回乡过年时于火车站居住时动了歪心思 , 通过房东介绍预定了非法活动 。
在见到工作人员是自己老婆小芳后 , 小健先是大为震惊 , 随即愤怒无比 。 即便其妻子反复求饶解释 , 依然无济于事 , 遭到了小健的暴打 。
随后 , 小健如同上案中的小明一样 , 也选择了报警 。 不过他报警的原因不是为了劝回妻子 , 而是为了报复妻子和其相关非法组织 。
在这两起案件中 , 对伦理道德问题按下不表 , 仅法律问题而言 , 就存在着大量疑问 。
首先 , 小明和小健这两案中的男主都构成自首吗?
一般人恐怕会觉得这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 二人主动去警局报案 , 当然是自首 , 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
在两案中 , 两个男子行为的主观动机都不是为了投案自首 , 而是想要挽回或报复妻子 , 但其又确实做到了供述自己的罪行 , 那么对其是否应该按自首算呢?
事实上 , 本案中两人的行为都不成立自首!
在小明案中 , 小明主动到警局供述了自己非法交易的事实不假 , 但在自首的定义中要求必须是“犯罪后自动投案” 。
小明的行为并构不成犯罪 , 只是违法 , 自然也构不成自首 。
不过虽然不构成自首 , 但小明的行为仍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其属于“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情况 , 因此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但在小健案中 , 情况则与本案又有所不同 。
对于小健案来说 , 其非法交易行为属于违法 , 也已明确告知 , 同样可以减轻处罚 。 但其对自己打老婆的事情却没有主动告知警方 。
对于小健殴打妻子的行为 , 由于事后构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 , 因此很明显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
同时由于他就这一犯罪事实并没有主动告知警方 , 所以这一部分罪责不能减免 。
其次 , 小明和小健这两案中的男主都构成立功吗?
部分网友提出 , 在两案中 , 当事人都举报了犯罪团伙 , 属于维护了社会正义 , 帮助警方破除窝案 , 应当属于立功 , 减轻罪责 , 但事实并非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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