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孩子因尿床,被父亲与继母殴打至死,继母被判无期徒刑


6岁孩子因尿床,被父亲与继母殴打至死,继母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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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孩子因尿床,被父亲与继母殴打至死,继母被判无期徒刑


丧心病狂!陕西西安 , 男子刘某与女子石某通过互联网相识 , 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同居 。 刘某的妻子得知此事后 , 提出离婚 。 二人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 。 刘某将6岁的女儿小玲(化名)接来与石某 , 共同生活 。
案发当天 , 因小玲尿床 , 石某、刘某将小玲从床上拉起来训斥 , 并扇了其几个耳光 。 随后石某又将小玲拖拉至出租房大门外 , 并用脚将小玲踢倒在地 。
小玲被打后 , 一边跑一边哭着要寻找妈妈 。 刘某追出去找到小玲后 , 用手将小玲推倒在路边草丛中 , 然后将其带回家中 。

当天12时许 , 石某、刘某因小玲尿床一事 , 再次对其进行训斥、殴打 。 期间 , 石某在出租屋内将小玲从床上拉倒在地上 , 用脚在其头部踢踹 , 后又将其抱起摔倒在地 , 致使小玲全身多处受伤 。
随后不久 , 刘某见小玲身体出现异常 , 遂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救治 。 但不幸的是 , 小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 后经鉴定 , 小玲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 (案例来源:陕西西安中院)

在法庭上 , 石某与刘某辩解称:

【6岁孩子因尿床,被父亲与继母殴打至死,继母被判无期徒刑】1、二人是因教育孩子问题而发生争执 , 都不具有伤害的预谋 , 造成本案严重后果 , 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2、案发后 , 也一起积极对小玲抢救 , 虽然未产生实际效果 , 但也应当作为体现其主观恶性较小的情节 , 予以评价;
3、系初犯、偶犯 。 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
丧心病狂!小孩尿床不是很正常的吗?怎么到了石某、刘某这 , 就变成非要致人死地的理由了呢?而且 , 第一次教训后 , 也就罢了 , 怎么事后还要使用如此残忍的手段 , 来对待一名年仅6岁的孩子呢?你们想过二人世界 , 与孩子母亲协商好便是 , 为什么要用这种方式来折磨一个孩子呢?还好意思在法庭上说 , 这是在教育孩子!真的是骇人听闻 , 令人发指!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 , 二人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刑法定罪是根据主客观相一致为原则的 。 由于本案石某、刘某主观上没有杀害小玲的故意 , 事后也第一时间对小玲实施了抢救 , 因此法律对二人的行为 , 将评价为故意伤害罪 。

刑法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处罚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是入门刑 , 即致轻伤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第二档是 , 致重伤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第三档是 , 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方式伤害他人身体的 ,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本案中 , 石某、刘某系共同伤害小玲致其死亡 , 在共同犯罪中 , 二人均系主犯 。 根据二人行为的严重程度 , 及其行为与小玲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 , 在量刑上予以考量 。 据此 , 法院认为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 并判处石某无期徒刑、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
最后 , 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影响 , 不言而喻!因此奉献某些人 , 在背叛婚姻前 , 请先为孩子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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