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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黄女士新买了帽子和口罩 , 随手拍了一段视频 , 并上传到了短视频平台上 , 她本意是记录自己的生活 , 可没想到 , 这视频出事了 。 她在刷视频时 , 偶然发现一段视频里的人很熟悉 , 仔细一看才发现竟然是自己 , 而这个视频居然出现在了某商家的账号里 , 对方以此为噱头 , 推广自己的商品 。
黄女士是去年5月16号买的帽子和口罩 , 就拍了视频放到网上 , 我们都知道 , 很多记录生活的人 , 都喜欢这样做 。 原来只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了 , 可在今年3月2号 , 她发现自己的视频 , 出现在了商家的账号里 。
视频是用的她本人 , 可是文案却是经过了加工 , 目的是推销其产品 , 在评论区招揽生意 , 浏览量预计达到了几十万 。 黄女士表示她并不认识这个商家 , 没有经过她的同意 , 就擅自使用她的视频 , 对于商家的行为 , 她感到很是气愤 。
发现这个视频之后 , 黄女士就立马找到了商家 , 可对方只是一个劲地拖延 , 并没有答复她 。 随即她向平台进行了投诉 , 商家不得已删除了视频 , 但是对于黄女士提出的赔偿和道歉问题 , 却不予理会 。
【美女拍视频发平台,商家盗用被发现,美女要求道歉被拒:大惊小怪】黄女士随后来到商家直播间 , 希望讨个说法 。 对方竟然直接将黄女士拉黑并禁言 。 黄女士找到了记者 , 希望商家在各个平台向她道歉 。 但是商家还是没有理会 , 黄女士已经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 , 若对方拒不道歉 , 她会到法院进行起诉 。
这件事情中 , 作为一家以直播为主的公司 , 不可能不知道侵权的重要性 。 可是他为什么依然这样做呢?这完全就是抱着侥幸心理 , 若黄女士没发现 , 他就可以堂而皇之地使用其视频获利 , 若被发现了 , 删除视频了事 , 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 , 以营利为目的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 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 其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 , 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 , 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有两种刑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这件事中 , 商家利用黄女士的视频招揽生意 , 并没有经过黄女士的同意 , 而视频浏览量达到了几十万 , 其违法获利的数量肯定不小 , 而且在黄女士发现后 , 还拒不道歉 , 那么商家的行为 , 大概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 处罚不会太轻 。
再者 , 商家也涉嫌侵犯肖像权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公民享有肖像权 , 未经本人同意 ,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 而这商家已经违反了 。
在黄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 , 将其视频和照片以经营为目的 , 放到自己的账号里为自己宣传 , 已经侵犯了肖像权 , 黄女士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消除影响 , 并要求赔偿损失 , 这属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并不是无理取闹 。
其实 , 若是商家态度好一点 , 在黄女士提出道歉和赔偿时 , 就和其好好协商 , 也就不会有后面的事了 , 毕竟是自己理亏 。 但是现在却打起了“太极” , 若被黄女士起诉 , 那代价可就不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