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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年出生的金智英》里有这样一句台词:“她就是在这样的教育下长大的 , 女孩子凡事要小心 , 穿着要保守 , 行为要检点 , 危险的时间 , 危险的人要自己懂得避开 , 否则问题出在不懂得避开的人身上 。 ”
这种“被害者有罪论”是让人迷惑的 , 还有“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种观点 , 被人当作道德的武器到处扫荡 , 每每看到都是让人痛心的 。 前年深圳一桩合租引发的案件发布后 , 不出意外 , 评论底下又充斥着这样的观点 。
案件始末
2020年7月 , 租住在深圳某出租屋的梁女士在洗澡时 , 合租的男室友突然闯入卫生间 。 梁女士措不及防被吓到 , 一想到自己当下的状态 , 顿时羞愤 , 不停地催促他出去 , 但室友置若罔闻 , 眼神直勾勾的 。
梁女士心里泛起恶心 , 对方堵在门口 , 她没法逃走 , 害怕极了 , 只能不断地呵斥他 , 让他出去 。 一个女子处于绝对的弱势之下 , 面对“犯罪现场”一般的场景 , 那种恐惧和慌乱是没人能感同身受的 。
而男室友语气漫不经心:“看你怎么了 , 反正你已经被我看光了 。 ”这话谁听了能受得了 , 之后男室友又说要晾衣服 , 在卫生间待了近7分钟 , 当时梁女士的无助和窒息 , 不难想象 。
所以在男子离开后 , 梁女士第一时间躲回了房间报警 。 梁女士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 这是值得嘉奖的 。 男室友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 但对女性是极不尊重的 , 且已经违法 , 只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才能加强他的法律意识 , 引起重视 。
那么男室友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呢?他冲进浴室 , 拒不离开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 虽然不构成犯罪 , 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 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 , 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最后警方作出对其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 。 与此同时梁女士还可以对其提起民事诉讼 , 原《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
男室友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 事实清楚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 并对她道歉 。 法官会根据对方对受害者造成的精神伤害为依据 , 来判定赔偿金额 。 一般隐私权被侵犯 , 造成一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 。
舆论才是无形的刀
赔偿和拘留都只是手段 , 最终目的是让违法乱纪者改邪归正 。 但此事尘埃落定后 , 网友们评论却是纷纷指责梁女士的 , “谁让你和男的合租 , 本心不纯”“干嘛不租个单间 , 这不是给人机会吗” , 诸如此类的言论 , 如雪花般淹没了女性心底燃起的火光 。
深圳是打工者的天堂 , 即便是在疫情期间 , 依旧有成千上万的上班族停不下节奏 , 如果有条件 , 谁不想住单间 , 如果不是生活所迫 , 谁愿意冒着风险合租?
这些“未知他人苦”的声音 , 无疑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 受害者心底也会呐喊:为什么明明受伤的是我 , 大家不去批评施害者 , 反而要嘲讽抨击我呢?
正是这样的舆论不断泛滥 , 才让许多受害者丧失了捍卫自己权益的勇气 , 这也解释了 , 为什么出现许多QJ案 , 但报案的人却少之又少 。
我们可以想象一下 , 如果梁女士按照网友们预想中的那样 , 认为这次没造成太大的损失 , 不必斤斤计较 , 选择息事宁人 , 等待她的将会是什么?
毫无疑问 , 是犯罪者的变本加厉!他们知道受害者对舆论的恐惧心理 , 利用善良者的宽容 , 会一次次肆无忌惮地去伤害他人 , 以满足自己不断膨胀的贪念与欲念 。
到时又会有人在底下说 , “谁让她第一次不报警”“谁让她不搬家” 。 搬家就能杜绝一切伤害吗?我想未必 , 只有让善良亮出锋芒 , 勇气化作利剑 , 才能真正击退“恶”的进犯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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