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发生一场奇葩交易,本应偷偷交易,却把人捅伤

【丽江发生一场奇葩交易,本应偷偷交易,却把人捅伤】

丽江发生一场奇葩交易,本应偷偷交易,却把人捅伤


梁某(男 , 殁年25岁)在丽江市古城区一客栈门口与在此揽客的林某相遇 , 双方商定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 , 随后 , 林某将梁某带到其租住的客栈房间 。 双方在发生性关系中引发口角 , 正在大厅的骆某闻讯后赶到房间与被害人梁某发生撕扯继而打斗 。


   后双方被客栈经营者劝开 , 梁某被劝离客栈 。 骆某从客栈大厅一柜子上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左腋下追至外 , 他持刀向梁某左侧腰部捅刺一刀 。 被害人梁某被刺中后向后退了5、6米 , 骆某又向被害人梁某追去 , 被害人梁某见状后逃跑 , 骆某紧追不舍 , 见被害人伤势严重便逃离现场 。 其他群众报警 。 民警赶到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 ,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 。 骆某到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西安派出所投案 。


    这案件发生有点奇怪 , 骆某又不认识梁某 , 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纠纷但他竟然对梁某报复 , 不知道他当时怎么想的 。 不过他精神正常 , 他伤害他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骆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致人死亡 , 情节恶劣 , 后果严重 , 具有自首情节 , 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 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


 
    辩护人认为: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 但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 被告人骆某具有自首情节 , 是初犯、偶犯 , 有认罪和悔罪的明显表现 , 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 建议对被告人骆金波在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处罚 。
   

   法官认为 , 被告人骆某因介入失足女林某与被害人梁某的嫖娼纠纷 , 并与被害人梁某发生撕扯 , 后持刀捅刺被害人梁某致死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 被告人骆某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 在讯问中能如实供述 , 符合认定自首的法律特征 , 具有自首情节 。 被告人骆某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法官之所以不认定骆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从其客观表现认定的:当时骆某刺向梁某腰部 , 并不是他的身体关键部位 , 而且他看见梁某受伤后他就逃跑了 , 而不是继续伤害他 , 如果他追求梁某死亡 , 他就会继续对其下手 , 他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 , 所以他主观上仅仅是伤害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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