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一万五?”浙江姑娘失身后,人财两空愤而报警,结果很意外

【“一夜一万五?”浙江姑娘失身后,人财两空愤而报警,结果很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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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一万五?”浙江姑娘失身后,人财两空愤而报警,结果很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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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随着网络的进步 , 有不少人开始在社交网站上进行交友 。 除了排遣孤独外 , 还能发现不少新鲜的事物 。 只是网络虽然有趣 , 但是上网的人却鱼龙混杂 , 因此在社交网站上进行交友时 , 务必谨记擦亮眼睛 。
几个月前 , 浙江的王女士在某社交网站上 , 接到了陌生男子的好友邀请 。 对方称与王女士有相同的兴趣爱好 , 想和她交个朋友 。 聪明的王女士一看便知道对方是什么意图 , 因此 , 她并没有理会 。

几天后 , 该男子再次发来好友申请 , 他称倘若王女士愿意和自己约会 , 那么他将一次性支付1.5万元人民币给王女士 。 看到这 , 王女士陷入了犹豫之中 。 毕竟愿意用1.5万元人民币来交换一次约会的男子必定身世富有 。
王女士倘若真能榜上他 , 日后自然也是吃穿不愁 。 很快 , 王女士同意了对方的好友申请 。 该男子姓杨 , 是浙江绍兴人 。 他称自己在网络上看到了王女士发布的视频 , 对她心生爱慕 , 所以才鼓起勇气提出和她约会的要求 。
当晚 , 杨某带着王女士去了某酒店 。 在开房之前 , 杨某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 , 二话不说给王女士转去了7000元人民币 。 随后 , 两人顺利地发生关系 。 只是令王女士没有想到的是 , 杨某竟然偷偷拍下了王女士的不雅视频 。

第二天一早 , 杨某以手中的视频作为威胁 , 要求王女士给自己转账4500元人民币 。 王女士这才发现原来对方不是所谓的富豪 , 他仅仅只是一个整天游手好闲的骗子 。 本以为能捞一笔金的王女士彻底掉入了对方的陷阱中 。
王女士不肯 , 杨某就再三威胁她要将视频和照片全部发到社交网站上去 , 令王女士颜面扫地 。 此外杨某在进酒店之前转给王女士的那7000元人民币被他设置成了延迟到账 , 他趁着王女士不注意撤回了这笔转账 。
王女士等于是一分钱都没拿到 , 还白白地让人给占了便宜 。 这份侮辱令王女士无法忍受 , 最终她选择了报警 。 可是警方在调查清楚事情的真相后 , 却将王女士与杨某一同逮捕 。 这到底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 , 王女士与杨某之间这种不正当的性交易行为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罪 。 所谓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的行为 。
其主要认定条件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 , 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 , 并且已经着手实施 , 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 , 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 , 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 , 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
王女士与杨先生在发生性关系之前 , 双方在主观上对于此事达成了一致 , 并谈好的价格 。 也就是说二人的性关系不是普通你情我愿的性关系 , 而是以金钱作为媒介的性交易关系 。

尽管王女士并未收到杨某的钱 , 但是两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事实已经成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 , 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十六条规定 , 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按照卖淫嫖娼罪的量刑程度 , 王女士和杨某将会被处以拘留 , 并交付部分罚款 。 但是从事实层面上看 , 杨某所犯下的罪行远远不止卖淫嫖娼罪 , 毕竟他曾以王女士的不雅照作为威胁 , 要求王女士给他转账4500元人民币 。

按照法律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 , 从而构成犯罪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 , 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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