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宜宾包工头坠河溺亡,同行人员却称自愿跳河,真相到底是什么( 二 )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 所以李某只拿到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 但对于李某提出的质疑 , 沈某、金某某等人都回答不上来 , 他们也不明白肖某某为什么会为了一个才认识几个小时的余某某跳下了河 。
案子没有立案 , 李某便把当晚参加聚会的10人都告上了索赔114万余元 。 2021年7月 , 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 考虑到余某某跳河的行为对肖某某具有刺激性 , 且沈某、金某某在警方抵达现场后并没有及时说明肖某某跳河的情况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最终法院判决沈某、金某某、徐某某三人分别承担5%的责任 , 向原告肖某某的家属支付赔偿金57163.85元 。

该案以肖某某的家属拿到共计17万的赔偿结束 , 但肖某某的家属能否接受这样的结局?不得而知 。 他们总认为案子另有隐情 , 在拿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提起了复议 , 但结果还是不予立案 。 至于是什么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主要原因应该是在于酒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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