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四川离奇命案:婆婆被诬与人通奸,杀害丈夫和儿子,真相如何( 三 )


陈夫人连忙摇头:婆婆她不是这样的人 。
陈老伦继续说:你婆婆和人通奸 , 怎么会告诉你呢?何况 , 我连和她通奸、一道密谋杀人的奸夫都抓到了 。
陈夫人一听这话 , 信以为真 , 沉默不语 。
陈老伦接着说:夫人啊 , 只要你上堂指证向氏的奸情 , 我就能活下来 , 和你白头偕老 , 其他事情与你无关 , 我会处理好的 。
陈夫人左思右想 , 出于对陈老伦的信任和贪图安乐的生活 , 终于答应下来 , 陈老伦马上向荣雨田报告 , 说案件告破 , 是向氏通奸谋杀亲夫 。

在陈老伦的精心策划下 , 这起案件出现了两个人证:陈夫人和另一名壮年男子 , 当然这名男子也是被他收买来做伪证的 。 荣雨田立即抓来向氏 , 在堂上一顿用刑 , 向氏吃不住刑罚 , 只得哭着认罪 , 承认自己与壮汉通奸 , 制造了鞠家血案 。
向氏通奸杀人 , 在动机上、情理上都说得过去 , 人证也齐全了 , 向氏自己也认罪了 , 表面看来 , 这个案子可以结案了 。 但是 , 向氏杀人使用的是什么凶器?杀人现场在什么地方?向氏一个弱女子 , 怎么杀死两个男人 , 奸夫是否一起动手?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解答 , 也就是说 , 这桩案子只有两个所谓的证人和口供 , 没有证物 。 单凭两份口供 , 怎么就能判定向氏杀害丈夫和亲生儿子呢?
可是 , 荣雨田和幕僚们一致认为 , 案子审到这一步 , 完全可以结案了 。 这里就体现了古今司法审判的内在差异 。 现在我们抓到一个嫌疑人 , 要找到各种各样的证据 , 证明这个嫌疑人真的有罪 , 这个过程的潜在逻辑是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
但是 , 古代奉行的侦破逻辑是“有罪推定” , 即抓住了一个嫌疑人 , 就认为他是有罪的 。 官府所要做的 , 就是让他承认自己有罪 。 在这个过程中 , 嫌疑人的口供是最重要的证据 , 人证、物证等其他形式的证据虽然也有一定作用 , 但和嫌疑人的口供相比 , 作用要小很多 , 只能算是参考因素 。 因此 , 过去官吏们在破案过程中 , 会想方设法让嫌疑人认罪 。
鞠家命案的结案卷宗被上报到重庆府 , 开始下一步程序 。 与此同时 , 案情在民间早已传得沸沸扬扬 , 百姓们普遍认为向氏是冤枉的 。

那么 , 向氏有没有可能翻案 , 又该怎么翻案呢?
按照清朝司法审判的大致程序 , 刑事案件发生后 , 首先由发生地的州县衙门接纳审理 , 州县的审判就是初审 。
州县的审判权限很小 , 只有笞刑和杖刑的行刑权 , 徒刑以上都要上报;州县的责任却很大 , 必须完成案子的侦破和审理的工作 , 并做出量刑 。
经过层层上报 , 一道道程序后 , 案子完成终审 , 但是流刑、死刑及以上的量刑权在朝廷 , 类似的案子必须上报朝廷 , 其中死刑及以上的案子必须由刑部或者三法司全面审核 , 确定无误后由皇帝裁决 , 这才算最后结果 。
整个司法程序复杂 , 审判层级繁多 , 形式上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慎刑”的原则 , 也即是司法审判要谨慎小心 , 人的生死不是儿戏 。
因此 , 古代司法制度在形式上也给当事人提供了详尽的申诉空间 , 每一个审级都允许当事人上诉 , 只要终审没有完成 , 都允许翻案 。 当事人可以在当地衙门申诉 , 如果行不通 , 可以越级申诉 , 如果地方上的最高级省里也不行 , 当事人还有一张王牌 , 那就是告御状 。
清朝的通政司 , 专门负责政令上传 , 其中一个部门叫“登闻鼓厅” , 里面有一张大鼓 , 允许任何人敲鼓鸣冤 。 一旦敲鼓成功 , 也就意味着敲鼓的人得到了一次向朝廷直接陈诉的机会 。
以上所有申诉方法都是理论设计 , 在现实中要想真正实现翻案 , 非常困难 。
首先 , 上级部门没有能力 , 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对下级的案卷进行全面核查 , 更不可能重新审核 。 上级往往以下级衙门的审判为基础进行追认 , 越往上 , 这种下行上效的情况就越普遍 。 府里认可县里的审判、省里认可府里的审判 , 刑部认可省里的审判 , 最多也就是改正一些错别字和格式错误 , 再加上几句可有可无的官话套话 。
在这种情况下 , 县里的审判就成了所有环节的基础 , 所有的压力都加在了基层官员身上 。 而基层官员却在官员体系和规章制度中最没有发言权 , 他们压力最大 , 责任最大 , 为了完成任务 , 州县官员不得不常常游走在黑白之间的灰色地带 , 这也是中国古代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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