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的案例 , 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湖南籍男子唐某生于1967年 , 案发前居住在深圳市南山区 , 家政服务业人员 , 因与被害人陈某的父亲陈某某素有积怨 , 唐某一直试图报复陈某某 。 后唐某见陈某在南山区某花园玩耍 , 便产生砍杀陈某从而报复陈某某的想法 , 于是将一把菜刀放入背包随身携带伺机案 。
2017年10月1日14时许 , 唐某见陈某在该花园楼下与小孩玩耍 , 便从背包里掏出菜刀朝陈某的头部和脖子猛砍 。 行凶过程被旁人发现喝斥后 , 唐某将菜刀和背包丟弃并逃离现场 。 公安民警接报案后立即赶到该花园 , 在现场大门处将唐某抓获 , 其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亦被当场缴获 。
经鉴定 , 被害人陈某(幼童 , 时年3岁)头顶部、枕部、颈部可见十余处不规则伤口 , 头部多处缝合创瘢痕长度累计为40.5CM , 评定其损伤程度为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侧枕骨线形骨折及左侧顶骨线形骨折 , 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左侧枕部硬膜外血肿 , 评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 综合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唐某因多年前与人发生纠纷 , 迁怒弱小无辜 , 在公共场所持凶器对三岁幼童实施砍杀 , 犯罪手段残忍 , 犯罪情节极其恶劣 , 致幼童头部颈部中数十刀 , 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 , 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2018年8月 , 深圳南山法院以其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持刀砍人案”解析:大人恩怨竟迁怒于无辜幼童】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指控的罪名成立 。 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均辩称被告人唐某并没有杀害被害人的犯罪故意 , 综合在案证据 , 被告人使用菜刀对年仅三岁的被害人头部、颈部等致命部位实施砍杀 , 造成十余处不规则伤口 , 被告人明知其上述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 , 仍放任该后果的发生 , 被告人已明显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 , 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 被告人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 ,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 是犯罪未遂 , 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 被告人因与被害人父亲的矛盾 , 迁怒幼小孩童 , 并事前预谋准备犯罪工具 , 在公共场所持菜刀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砍杀 , 其主观恶性较重 , 犯罪手段残忍 , 社会影响恶劣 , 依法应从重处罚 。 综合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事实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 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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