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跟两个小姨子发生关系,妻子愤怒报警,小姨子:姐夫挺好的!


男子跟两个小姨子发生关系,妻子愤怒报警,小姨子:姐夫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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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跟两个小姨子发生关系,妻子愤怒报警,小姨子:姐夫挺好的!】男子先后与两个小姨子发生性关系 , 妻子以强奸报案后 , 公安机关却告知无法处罚?2019年8月的一天 , 李某(女)到派出所报案 , 称丈夫刘某(男)趁她出差期间 , 强奸了她的两个妹妹 。
接到报案后 , 警方立即向李某的两个妹妹了解情况 , 却发现李某的两个妹妹并没有像其他受害人一样情绪难以控制 。
随后 , 警方将刘某传唤到中队审查 。 面对民警询问 , 刘某称两个小姨子都是自愿与他发生性关系的 。



民警对李某的两个妹妹做了思想工作 , 李某的两个妹妹最终讲出了实情 。 据悉 , 刘某与李某结婚后 , 对李某的两个妹妹都很好 , 日常送些小礼物 , 姐妹俩也逐渐对姐夫产生了不一样的感情 。
两年前的一天 , 刘某第一次与时年20岁的李二妹发生了性关系 , 事后二妹虽然非常懊悔 , 但也认同了姐夫的做法 , 并在后来与姐夫保持情人关系 。 而三妹称 , 一个月前姐夫欲跟她发生性关系 , 半推半就后 , 她基本上同意了 。



问题: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 。 刘某与李二妹发生性关系时 , 二妹已满20周岁 , 有性的承诺能力 。 二妹基于刘某平时的行为 , 承诺与其发生性关系 , 期间刘某并没有侵犯李二妹的性自主决定权 , 故不构成强奸 。
李三妹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 , 已年满十四周岁 , 属于刑法上的妇女 , 也有性的承诺能力 , 其自愿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 因此强奸罪不成立 。



因此 , 本案中的刘某先后与两个小姨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不构成强奸罪 。 但刘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 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
【法律小常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强奸论 , 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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