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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上海宋女士在整理丈夫遗物时发现 , 发现丈夫黄先生生前竟有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 , 其中最大一笔转账金额为160万元 , 累计金额高达345.5万元 。 是黄先生移情别恋故意转移共同财产?还是背后另有隐情?
故事起因还得从上世纪70年代说起 , 黄先生是下乡知青 , 在插队落户时遇到了同为下乡知青的李女士 , 两人因此相识相爱 , 由于两人对于性知识的缺乏 , 导致李女士未婚先孕 , 到那时没想到李女士和黄先生的这段真挚感情遭到黄先生父母的强烈反对 , 最终导致两人被迫分手 。 李女士被逼无奈 , 只得通过私人医生堕胎 , 万万没想到这次手术导致李女士永久性的丧失了生育能力 。 从此之后 , 李女士和黄先生两人各自又通过介绍 , 各自寻找了另一半结婚成家 。 由于李女士已经无法生育 , 导致婚后不久 , 便和丈夫离婚了 , 黄先生知晓李女士离婚后 , 对此便心怀愧疚 , 从此之后 , 便不停的给李女士经济上的补偿 , 一直持续到黄先生2020年突发疾病去世 。
【男子婚内向前女友转账300余万! 妻子起诉返还。法院:只能要回一半】宋女士是黄先生2000年后在上海经商结识的 , 两人与2012年组成了家庭 , 宋女士从相识到结婚 , 直至黄先生死亡前 , 均对黄先生资助李女士一事不知情 。 直到黄先生去世 , 在整理遗物时才发现此事 。
宋女士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 , 黄先生私自给李女士转的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她并不知情 , 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性利益 , 所以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女士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 要求李女士其返还上述钱款 。 李女士则认为黄先生给付自己的款项属于黄先生的无偿赠与 , 是对自己年轻时因为黄先生而遭受伤害的弥补 , 是她自己应得的 , 并且宋女士和黄先生也是再婚 , 自己所得财产是黄先生使用自己的婚前财产支付的 , 不属于宋女士和黄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 因此并未侵犯宋女士的合法利益 。
目前对于这三百余万元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纠纷 , 究竟该如何进行判断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 除法律规定属于一方所有的 , 一般来说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 , 除另有约定外 , 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 。 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 , 未经对方同意 ,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 , 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 ,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但是黄先生赠予给李女士的是货币 , 但货币作为种类物 , 虽然转账行为发生在黄先生和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 , 但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婚前或者婚后财产 , 需要根据其他案件事实一起综合进行考量 。
黄先生赠予李女士金钱一案中 , 法院采取的区分是否婚前财产的方法是 , 对于黄先生的整体财产状况和各年度收入进行了整体查询 , 从而推断出黄先生在婚前已经获得的财产 , 和与宋女士婚后获得的财产各占一半的结论 。 从而将赠与李女士的345.5万元分开进行讨论 , 其中的一半 , 也就是172.75万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已经属于重大财产问题 , 黄先生没有与妻子宋女士商量 , 私自赠与李女士 , 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 李女士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该行为无效;对于另一半172.75万元 , 结合历史背景及被告未再生育等事实 , 认定黄先生出于愧疚为补偿李女士 , 这种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一般人的情感道德 , 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 其处分这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其妻子宋女士一方的合法利益 ,无需李女士返还 。
最后 , 小编也希望广大朋友们在婚后处理财产时 , 夫妻双方共同商量 , 达成合意后再进行处分 , 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
如有详细问题 , 欢迎私信发送“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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