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在网上找了两名失足女,邀请朋友一起去


四川成都,一男子在网上找了两名失足女,邀请朋友一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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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一男子在网上找了两名失足女,邀请朋友一起去


四川成都 , 一男子在网上找了两名失足女 , 邀请朋友一起去 , 谁曾想到 , 正要交易时 , 男子怀疑遇到了“仙人跳” , 遂要求两名失足女退还2200元钱 , 朋友则强行与二人发生了关系 。 (案例来源:成都金牛区人民法院)
男子陆某和男子韦某是朋友关系 , 事发这天 , 陆某从广西到成都游玩 , 韦某为了尽地主之谊 , 便于当天晚上 , 通过网络找了失足女刘某、郑某 , 并约好在某酒店进行非法交易 。



进行交易的前夕 , 失足女刘某以没有带安全套为由 , 要下楼去买 , 然而 , 她的行为 , 引起了韦某的怀疑 。
韦某有一个受人尊敬的正当职业 , 或许是因为职业的原因 , 他的警惕性非常高 , 他对现场的情况分析后 , 认为自己遭遇了“仙人跳” 。




随后 , 韦某找到陆某 , 两人商量了一番后 , 一起将两名失足女拉回房间 , 并用胶带、手铐将两人控制住 。
韦某在交易前 , 就付了2200元 , 按照普通人的想法 , 最多把钱要回来就算完了 , 让人没想到的是 , 韦某和陆某两人让刘某、郑某退完钱后 , 陆某又来事了 。
陆某觉得只把钱要回来不解气 , 便威胁两人 , 并将二人带至423房间 , 强行与二人发生了关系 。
从法律上讲 , 韦某和陆某两人的行为应当怎么评价?
首先 , 不管这2200元钱是谁支付的 , 都不影响对两人的行为 , 属于嫖娼事实的认定 , 所以两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 依法应当予以拘留和罚款处罚 。
其次 , 韦某和陆某将刘某、郑某用手铐和胶带控制后 , 以威胁的方法 , 要求两人还钱的行为 , 涉嫌敲诈勒索 。
刑法规定 , 敲诈勒索是指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
从法律上讲 , 韦某支付的2200元属于嫖资 , 是违法财物 , 依法应当予以收缴 , 也就是说 , 这笔钱在韦某支付之后 , 就已经不属于他所有了 , 也没有权利要回 。
综上所述 , 两人对刘某、郑某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要回2200元的行为 , 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当然 , 这个问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 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 所以只能说两人涉嫌敲诈勒索 , 不一定构成本罪 。
最后 , 陆某将刘某、郑某带回423房间 , 强行与二人发生了关系 , 陆某构成强奸罪 , 没有异议 , 韦某的行为要怎么评价呢?
不作为犯罪中有个先行行为的规定 , 比如司机肇事撞伤行人后 , 立即撤离现场 , 置被害人于不顾 , 导致被害人死亡 , 肇事司机就应当对被害人死亡负责 。
因为肇事司机将行人撞伤这个先行行为 , 使肇事司机产生了救助义务 , 如果肇事司机不救助 , 就要为他的先行行为负责 ,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本案中 , 韦某和陆某两人一起将刘某、郑某控制后 , 陆某要对两人采取进一步的危害行为时 , 韦某负有救助义务 , 让两人恢复到初时状态 , 否则便构成犯罪 。
最终 , 法院认为韦某不构成强奸罪 , 但以强奸罪判了陆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 。
法院认为韦某不构成强奸罪的原因是 , 刘某、郑某退还了2200元后 , 韦某就给两人松绑了 。
之后不管是威胁 , 还是将失足女带到423房间的事情 , 韦某都没有参与 , 所以他才不用对陆某的行为负责 , 否则 , 韦某也危险了 。
本案告诉我们 , 在危害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 光是停止犯罪行为是不够的 , 还必须要消除危害行为 , 否则同样构成犯罪 。
大家认为 , 韦某、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韦某是否应当为陆某的行为负责?
【四川成都,一男子在网上找了两名失足女,邀请朋友一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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