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到底是不是嫖娼卖淫呢?看完这个案例你就知道了!


“一夜情”到底是不是嫖娼卖淫呢?看完这个案例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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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到底是不是嫖娼卖淫呢?看完这个案例你就知道了!


案情简述:
深圳胡某是一名知名公司老板 , 因为工作经常接触外籍客户 , 胡某便在网上招聘了一个翻译
【“一夜情”到底是不是嫖娼卖淫呢?看完这个案例你就知道了!】翻译刘某 , 毕业于北京某名牌大学 , 精通3种外语 , 英语 , 法语 , 俄语 , 刘某年轻 , 有知识 , 有文化 , 而且身材苗条 , 前凸后翘 , 是翻译圈里出了名的美人 。

胡某聘请刘某做临时翻译 , 支付每天3000元的劳务报酬 , 刘某也不负众望经过她的翻译 , 胡某跟外籍客户谈成了一笔大单 , 当天晚上胡某大摆宴席请客吃饭 。
吃完晚饭后 , 胡某愿意额外支付2万元给刘某作为提成 , 但是有个条件 , 就是刘某晚上要陪胡某发生关系 。
刘某觉得发生关系对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 , 而且一个晚上还能赚2万块钱 , 便答应了下来 , 当天晚上胡某与翻译刘某在酒店发生了关系 。
恰好当晚遇到警察查房 , 胡某和刘某在酒店开房被抓获 , 两人被带回警局调查 , 胡某在笔录上签字捺指印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胡某认为其刘某发生性关系是“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不应受到治安处罚 。

胡某声称刘某的职业是翻译并非职业娼妓既然对方不是职业娼妓我又如何“嫖娼” , 另外我也没有“嫖娼”经历并非“嫖客”故何来“嫖娼” 。
我与刘某是有合作关系的我与她见面后 , 她帮我谈成海外大单后才发生一见钟情的性关系我们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并非单纯的性交易我还准备与其进行长期交往 。
那么本案中胡某与刘某是否属于嫖娼卖淫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也就是说有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 , 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 , 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 , 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 , 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 。
本案中胡某支付2万元报酬 , 要求刘某与其发生关系 , 就已经涉嫌嫖娼卖淫了 。

这里又有人要问了 , 胡某既然是大老板 , 那他肯定是已婚了 , 那他婚内出轨违法吗?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 互相帮助 ,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但根据具体情况 , 婚内出轨即使违法 , 但不同的情况相对应的法律后果不尽相同 。
1、婚内出轨的 , 出轨一方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 , 这种情况是构成重婚 , 涉嫌重婚罪 , 是有可能被判刑的;
2、如果只是偶尔出轨则仅属于道德问题 , 不构成犯罪 , 起诉离婚的 , 可要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
由于本案中胡某不涉及重婚罪 , 只是出轨 , 所以不构成违法 , 虽然出轨不违法 , 但是不道德 。
最后胡某跟刘某涉嫌嫖娼卖淫被行政拘留10日 , 并罚款500元 。
“一夜情”如果不涉及金钱交易且双方自愿的话 , 只是道德问题 , 不涉及违法犯罪 。 意思就是“一夜情”只要不谈钱就不算犯罪 , 只是道德人品问题 。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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