扇民警一耳光,系民警执法行为刺激导致反抗,检察院:不起诉( 二 )



如警察接到报警 , 有人正在对自己实施伤害 , 警察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 , 先行拘留了被害人指认的嫌疑人 , 事后查明被害人指认错误 。 站在当时的角度 , 警察的执法没有问题 , 站在事后角度 , 警察是错拘行为 。 如果警察在拘留嫌疑人时遭到暴力袭击 , 暴力袭警者不构成袭警罪;如本案 , 杨女士虽然曾使用携带的美工刀企图割腕 , 经民警制止教育后 , 杨女士将刀子放回包内 , 并在民警陪同下 , 开始与商家谈判 , 在危险尚未发生的情况下 , 三位民警进入谈判室 , 在没有任何口头警察情况下 , 径直对杨女士采取措施的行为 , 一方面似乎执法的必要性有欠款 , 另一方面执法程序似乎存在瑕疵 。 因此 , 对该次执行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存在疑问 。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 , 警察对本次执行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存疑 , 杨女士针对这样的执行职务行为采取暴力手段的 , 难以构成袭警罪 。 杨女士打民警一耳光 , 是在警察职务行为已经结束情况下实施的 , 不可能妨害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 , 因此 , 杨女士的行为仍不能评价为袭击罪 。 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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