扇民警一耳光,系民警执法行为刺激导致反抗,检察院:不起诉


扇民警一耳光,系民警执法行为刺激导致反抗,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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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民警一耳光,系民警执法行为刺激导致反抗,检察院: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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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扇民警一耳光,系民警执法行为刺激导致反抗,检察院:不起诉】
扇民警一耳光,系民警执法行为刺激导致反抗,检察院:不起诉


袭警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 此前 , 对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 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 针对暴力袭击的现象频发 , 将袭警罪入刑的呼声日渐高涨 , 为扼制暴力袭警 , 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入刑 。

人民警察毕竟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 涉嫌妨害公务员 , 因此 , 袭击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条和普通法条的关系 , 即构成袭警罪的行为一定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 但是 ,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 , 不一定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 , 行为同时符合袭警罪与妨害公务员构成要件的 , 以袭警罪论处 。 以下结合一则具体案件 , 谈谈袭警罪 , 敬请指导和指正 。
【简要案情】杨某从至某地讨要货款 , 同行有两名女性朋友 , 杨某先在大厦一楼大厅与工作人员协商 , 因未达成一致意见 , 杨某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美工刀(未打开)称要割腕自杀 , 后民警至现场 。 民警要求杨某将美工刀收起来 , 杨某就将美工刀放回包内 。 后杨某在民警陪同下至会议室与工作人员继续协商货款事宜 , 持续一小时许 , 期间没有过激行为 。 后民警常某、王某、张某甲等人至会议室 , 要求杨某交出美工刀 , 杨某未予立即配合 , 民警未经事先警告突然从杨某背后伸手欲拿包 , 杨某不给 , 挣扎间咬到民警常某手部 , 后杨某被多名民警摁倒在地 , 民警将杨某包内美工刀拿走 , 杨某被扶起后 , 情绪激动 , 扇了站在一边的民警常某一耳光 。

检察院认为 , 被不起诉人杨某为追讨合法债务至案发地谈判 , 期间采用了理性的方式维权 , 案发当日虽出示美工刀 , 但经民警劝说即配合民警执法 。 之后在较长时间正常协商时 , 并无任何不当行为 。 后因民警直接执法行为刺激导致杨某反抗 , 因此杨某主观上无袭警的故意 , 客观上未实施暴力袭击的行为 , 本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
以下结合案例 , 谈谈袭警罪认定上的几个要点及对本案的看法 , 如有不当 , 敬请指正 。
袭警罪 , 是指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 。 以下就袭警概念中所涉内容分解说明 。
暴力袭击 , 是指针对警察的身体实施不法有形力 , 如撕咬、殴打、脚踢、抱摔、向警察抛掷石块等 。 如针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谩骂、言语污辱等以妨害执法 , 不构成袭警察罪 , 或涉嫌妨害公务罪 。 针对警察的装备、车辆等实施暴力的 , 只可能成立妨害公务罪 , 但通过对警察装备实施暴力间接导致警察人身伤害的 , 仍涉嫌袭警罪 。 总之 , 这里的暴力只能针对警察人身实施 。

暴力袭警不一定实际上妨害了警察的执法行为 , 只要足以妨害警察的执法行为即可 , 因此 , 袭警罪为具体危险犯 。 但是 , 暴力袭警行为是完全不影响警察执行职务的 , 不构成袭警罪 。 如本案 , 常某某等三位警察已将杨女士包中的美工刀拿走 , 本次执行职务的行为已经结果 , 杨女士为报复打了民警常某某一耳的行为 , 由于本次执法行为已经结束 , 杨女士的行为对警察执行职务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 因此 , 杨女士不构成袭警罪 。
职务行为 ,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既要符合合法性原则又要符合合理性原则 , 否则 , 该行政行政涉嫌违法 。 就行政合法性来说 , 既要内容上合法 , 又要程序上合法 , 欠款任何一个均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
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 应当站在事后角度来审视已发生的职务行为 , 由法院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解释来进行客观判断 。 既要考虑职务行为的正当性、职务行为手段的相当性以及职务行为的必要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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