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满足我就在抖音上暴光你 。 ”湖北恩施 , 女子要求要求灯具店更换1年前购买的产品 , 协商未果 , 女子就在抖音上发布视频 , 告诉大家不要去该店 。 灯具店将女子告上法院 , 要求赔偿经济和名誉损失50000元 。 (案例来源:恩施建始县法院)
李艳在某灯具店购买了灯具 , 1年后来到灯具店 , 告诉店员说有个取暖器坏了 , 需要换新的 。
店员答复 , 需要将取暖器拿到店内 , 维修师傅检查后再说 。 但李艳不同意 , 便离开店里 。
后来李艳打电话与灯具店老板沟通 , 李艳表示电器是去年购买的 , 没有销售凭证 , 也不同意检查和维修 , 只要求换新的 , 并威胁说若不换新的 , 就让灯具店的生意做不成 。
双方没有谈好 , 李艳想 , 现在网上信息传播这么快 , 我就让所有人知道你的行为 。
当天晚上 , 李艳就在抖音、微信等平台 , 发布灯具店电器质量有问题 , 且不处理问题态度不好等消息 。
灯具店刷到这个消息后 , 随即报警 。
在派出所 , 灯具店要求李艳删除抖音、微信平台的消息 , 问题可以通过正规途径来解决 。 但李艳没有立即删除相关消息 。
到第3天上午9点 , 李艳发布的抖音视频 , 其点赞量就达883条、评论271条、转发101条 。
【“不满足我就在抖音上暴光你。”湖北恩施,女子要求要求灯具店更换1年前购买的产品】其后灯具店只有选择法律途径 , 将李艳告上法院 , 要求撤销在抖音、微信等平台发布的不实信息并消除影响 , 李艳在抖音、微信各平台向自己赔礼道歉 , 并附情况说明恢复商誉;并要求李艳赔偿由于发布不实言论 , 给自己带来的经济、商誉、个人精神损失费50000元 。
灯具店认为 , 李艳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 , 凭空捏造负面消息 , 发布的视频文字出现“质量有问题”、“很吊”、“小心”等不良字眼 , 且在评论中呼吁“不要去买”、“别上当受骗” , 评论区中亦出现“支持你”、“绝对不去他家买”、“曝光上热搜”等负面评论 。
李艳这种主观故意损害灯具店商誉 , 客观上实施侵害行为 , 对灯具店已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 严重侵害了灯具店的商誉权 。
对此 , 李艳辩称 , 在抖音上发布的视频已于第3天删除 。 因灯具店挂我电话 , 还态度不好 , 所以我一时冲动发布了抖音 。 我同意在抖音上发布消息 , 恢复原告的商誉 。 但不同意赔偿灯具店关于精神损失费50000元的请求 。
法院经审理 , 认定事实为:
灯具店为从事家用电器、灯具等批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 。 事发当天 , 李艳表示其在灯具店购买的取暖器已坏 , 要求更换新的 , 灯具店要求李艳将取暖器拿到店里 , 由师傅进行检修后再作处理 。
因双方未协商处理一致 , 李艳在抖音平台个人账号“XX的妈咪”上发布标题为“XX专卖店 , 大家都不要去买电器哈 , 质量有问题 , 而且老板很吊 , 小心噢”的视频 , 并得到部分点赞、评论、收藏、转发 。 李艳在其微信朋友圈也发布相同内容的视频 。
法院审理认为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
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 , 李艳基于抖音平台的载体传播 , 对灯具店不利言论的视频 , 得到部分人的点赞、评论和转发 , 对灯具店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
李艳抗辩称是因在灯具店购买的电器出现质量问题 , 得不到处理才发抖音 , 但李艳并未提供电器出现问题的依据 。 即使是因产品质量发生纠纷 , 也应该通过正当的渠道 , 寻求相关部门的处理 。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 正因为其独具的特点 , 更要求网络用户规范自己的言行 ,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 李艳在无正当依据的前提下 , 对灯具店名誉进行贬损 , 主观上具有故意 , 对其行为应作负面评价 , 依法应予以纠正 。
故对灯具店要求李艳在抖音、微信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并附声明的请求 , 予以支持 。
关于灯具店要求李艳赔偿经济、商誉、精神损失费用共计50000元的请求 , 灯具店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李艳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 但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情况 , 故对该项诉讼请求 , 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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