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徐某的汽车作为犯罪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 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 ,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 , 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应当予以没收 。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 , 一律上缴国库 , 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也就是说对于犯罪的作案工具 , 应当予以没收 , 没收的作案工具一律上缴国库 , 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
那么何为犯罪的作案工具呢?作案工具是指犯罪人员进行犯罪行为时所用的一切物品 , 包括各种武器或工具 。 例如:易燃易爆物 , 开锁工具和交通工具 。
本案中徐某用汽车载张某回家 , 在回家途中 , 徐某将汽车停在某停车场 , 然后在汽车这个狭小的封闭空间里 , 强行与张某发生关系 , 汽车作为徐某强奸的犯罪交通工具 , 属于作案工具 , 应当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徐某以为张某是自己的女朋友与之发生关系是正常的情侣行为 , 但是张某在明确表示了反对的意见下 , 徐某依然趁酒醉与之发生关系 , 违背了张某的意愿 , 那这就不仅仅是你情我愿的事情 , 而是犯罪的问题 。
徐某因为自己的认知错误 , 对法律的不了解 , 导致了自己犯罪 , 要有三年左右的牢狱之灾 , 是咎由自取 , 不懂法并不是可以免责的理由 。
所以 , 广大女性朋友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 不要和人喝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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