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汽车车内强奸他人,汽车属于犯罪的作案工具,需要予以没收”】


“在汽车车内强奸他人 , 汽车属于犯罪的作案工具 , 需要予以没收 。 ”四川凉山州发生了一起恋人之间的强奸案 。 男子徐某和女子张某通过相亲认识 , 后来经过了解相互之间有好感 。 在认识一个月的时间 , 他们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 男子徐某用车送女子张某回家的时候 , 突然精虫上脑 , 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 女子张某报警 , 男子徐某因为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 同时汽车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案例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徐某年纪大了 , 想要谈女朋友 , 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女子张某 , 他们两人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 , 正式的确立了恋爱关系 。
徐某和张某在认识一个月的时间后 , 正式的确立了恋爱关系 , 张某成为了徐某的女朋友 , 徐某很高兴 。
事发当天晚上 , 徐某约张某一起吃烧烤 , 同时还叫上了他们的共同朋友一起吃烧烤 , 他们吃得很开心 , 吃完之后还觉得不尽兴 , 于是相约一起去KTV唱歌、喝酒 。
徐某和张某他们一直喝酒喝到凌晨 , 徐某和张某都喝醉了 。 凌晨他们的朋友都散去了 , 徐某用车载着张某回家 , 在送张某回家的路上 , 徐某突然兽性大发、精虫上脑 , 想要与张某发生关系 , 但此时的张某以刚认识没多久 , 不同意发生关系 。
徐某此时因为酒精的作用 , 不管不顾 , 兽性大发 , 将汽车特意停在某停车场 , 然后在车内强行与张某发生关系 , 张某虽然激烈反抗 , 但是因为喝醉了酒 , 而且力气又比徐某小 , 最终让徐某得逞了 。
事后张某越想越生气于是就报警了 , 徐某很快被抓获 。 徐某因为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 同时徐某的车辆作为犯罪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
徐某真的是太渣了 , 竟然趁酒醉强迫自己的女朋友与之发生关系 , 在道德上要受到严厉谴责 , 在法律上也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 不要说是女朋友 , 即便是夫妻也不能强迫呀 。
1.徐某在车内强行与张某发生关系 , 属于强奸吗?
所谓强奸 , 是指违背妇女意愿 , 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 , 是违背妇女性自主和性自由的 。
凡事只要违背妇女意愿 , 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使妇女不敢反抗 , 不知反抗 , 不能反抗的 , 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 , 都属于强奸罪 。
本案中徐某违背张某的意愿 , 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张某发生关系 , 称张某酒醉不能反抗的情形下 , 违背了张某的性自主和性自由 。 事后张某及时的报警 , 就说明了张某不愿意不同意的态度 , 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2.徐某酒醉强奸张某 , 可以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吗?
《刑法》第18条规定 , 醉酒的人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法这样规定 , 一方面是基于醉酒人对于醉酒后果应该有所预见 , 另一方面醉酒是一种人为的可戒除的行为 , 规定醉酒的刑事责任有利于从长远上减少酒后犯罪 , 维护社会秩序 。
醉酒分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 。 生理性醉酒要负刑事责任 , 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
生理性醉酒 , 是指因为饮用酒精过量而导致的醉酒状态 。 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 , 行为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状态 , 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 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本案中徐某属于生理性醉酒 , 徐某醉酒是自己主动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3.徐某因为强奸罪会被判多久?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同时根据《强奸案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 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 , 将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量刑 。
也就是说徐某很有可能在4~6年之间的有期徒刑之间判刑 。 同时徐某认罪认罚 ,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 可以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很有可能徐某将判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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