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里 , 小编只想说:哥们 , 你这捉奸行动太不专业了 , 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第一 , 不要随意打砸宾馆设施 。 如果达到一定数额 , 可能构成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罪;
第二 , 不要肆意殴打出轨方与第三者 。 如果伤情严重 , 你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什么?看见这种情景难以按捺?呃 , 那好吧 , 愤怒之下打几下 , 解恨出气是可以的 , 但不能下手太重啊!不能出现明显的皮外伤或者内伤啊!没听清楚?呃呃 , 就当小编什么也没说哦!
第三 , 不要将他们赤身裸体的照片、视频 , 或者将他们有作风问题、被人在某宾馆捉奸等隐私问题散布出去 , 也不能极尽羞辱之能事 , 让别人光着身子被你折腾 , 拍摄露点和过分的裸露镜头 , 否则 , 你可能构成侮辱罪哦!
第五 , 不能恐吓对方或第三者 , 不要提赔钱的事(至少当场不能提) , 否则 , 你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哦!
而且 , 由于捉奸过程存在的暴力性和非法性 , 导致证据取得手段的不合法 , 法庭会适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也就就说 , 你在捉奸时拍摄的照片和视频 , 有可能不会被法庭认定为对方“有过错”的证据——你看 , 风险多大呀 , 闹了半天 , 得不偿失!
除了捉奸 , 还可以怎样维权?
看到这里 , 也许有人会跳出来说:什么狗屁律师 , 什么狗屁小编!你这不是明摆着叫人出轨搞婚外恋么?
客官息怒!小编不是纵容对方出轨 , 也不是不让你去“捉奸” , 而是让您先考虑捉奸的目的 , 然后再了解“捉奸”应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 , 再决定是否去“捉奸”、如何去“捉奸”!
其实 , “捉奸”并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唯一手段 , 也不是唯一的重要证据 。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里 , 要想证明对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除了现场“捉奸”的证据 , 还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婚外情被曝光后 , 一方在情急之下所写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 如“保证书”、“道歉书”等 。
三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 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 , 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 , 再提交法院为宜 。
如果非要“捉奸” , 你得到确切的“情报”后 , 完全可以将其堵在门口 , 然后打电话报警 , 随便编个让警察能够到场的理由(比如 , 屋里有小偷啊 , 夫妻一方在里面被坏人控制啊等等 , 但不能太离谱 , 以免警察说你谎报警情) , 让警察到场即可 。 警察到场后 , 他们就会开展调查询问 , 做笔录 , 并让当事人签名 。 你再把事情的经过原原本本地说出来——那好 , 这些纸质的材料也就成了你日后强有力的证据材料!
哈哈 , 这不比那冒险“捉奸”的行为要强得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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