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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湖北黄冈一男家长由于去接孩子放学时 , 去的时间比较早 , 于是该家长也不浪费时间 , 趁着这个空隙跑去附近的足浴店里找小姐嫖娼 。 结果被民警现场查获 , 该男子跪地哭求民警放他一马 , 马上到接孩子的时间了 , 老婆要知道他接孩子时却干这事 , 他回家就全完了 。 目前 , 该男子和两名卖淫女都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 那么 , 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呢?男子的这种行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男子的这些行为是否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
普法:
1、该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罪呢?
正解答案: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 ,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 , 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中的聚众:是指纠集众人 , 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 。 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 , 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 如果仅有两人 , 不能构成本罪 。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 , 但除此之外 , 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 , 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 。
由此可见 , 虽然本案查获的是三人 , 若将该男子作为首要分子认定 , 则需要多次邀约或者是一次邀约3人以上 , 本案中没有证据能证明该男子多次邀约了2名卖淫女 , 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男子一次性邀约了3名以上女子进行淫乱活动 , 故该男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 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
2、男子的这种行为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正解答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卖淫、嫖娼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本案中 , 该男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 但是其一次性嫖宿两名卖淫女的情节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节 , 处十五日拘留较为适格 。
【男子接孩子时去嫖娼被抓,男子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3、男子这些行为是否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呢?
正解答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 弘扬家庭美德 ,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 互相尊重 , 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 互相帮助 ,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男子的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 , 在婚姻中属于典型的过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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