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大爷的家属持小黄故意侵害唐大爷健康的观点 , 但这观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要走了程序才知道 。
与之相对的 , 小黄认为当时自己只是在正当防卫 , 何为正当防卫呢?按《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
当然 , 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成了“防卫过当” , 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了 。 那么在这个案例中 , 小黄算正当防卫 , 还是算防卫过当?
还原案件细节 , 可以发现两人产生冲突前 , 先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是唐大爷 , 唐大爷不仅吐了口水到小黄身上拒不道歉 , 还先动手打小黄 , 唐大爷两拳过去 , 小黄脸就受伤了 , 这时候小黄才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那一方;
两人扭打在一处时 , 没有出现动刀子或者一方持续殴打另一方的场面 , 事实上因为唐大爷老当益壮 , 他和小黄处在一种势均力敌的状态下 , 唐大爷抓着小黄不放一个劲咬 , 而小黄使劲推他要挣脱 ,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可知唐大爷骨折不是小黄殴打所致 , 而是小黄为了挣脱他动手推了下 。
唐大爷翻倒致骨折 , 并非小黄主观意志要故意使老人受伤 , 小黄当时持续遭到唐大爷的不法侵害 , 动手反击并无不妥 , 且小黄还是比较讲素质的 , 挣脱老人撕咬后便没有再动手 , 整个过程中 , 因为小黄动手反击直接导致唐大爷受的伤仅有面部软组织挫伤 , 不算“重大损害” 。
按相关司法解释 , “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 或者一方先动手 , 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 , 这时候对方还击 , 应认定具备防卫性质 , 此案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 小黄的行为被判定为正当防卫 , 他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民事责任 , 更别说刑事责任 , 赔偿自然也是一分都不需要出了 。
这个公正的判决结果也在网上赢得了一片叫好和掌声 , 不仅仅因为小黄正当防卫得到法律认可、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 也因为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倚老卖老的人群 , 仗着自己的年纪或碰瓷或无理也不饶人各种闹事索赔 , 类似这样的案例能起到一个正面引导作用 , 老不代表绝对弱势 , 是否值得尊重也要看行为而不是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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