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黑老大”出狱后需报告财产及日常活动

【5月1日起,“黑老大”出狱后需报告财产及日常活动】

5月1日起,“黑老大”出狱后需报告财产及日常活动


据澎湃新闻报道 , 自5月1日起施行的反有组织犯罪法针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 , 明确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 应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 数据显示 , 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 , 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644个 , 涉恶犯罪集团11675个 。 抓获犯罪嫌疑人23.7万人 , 缉拿目标逃犯5768人 , 43144名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
具体而言 , “个人财产”包括个人拥有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汽车等财产 。 接受一定额度的现金、馈赠或者大额消费 , 公安机关也可以要求报告 。 此外 , 为了防止重操旧业 , 或者利用非法活动牟利 , 个人财产发生较大的变动也要报告 。
“日常活动”是指个人重要的活动情况 , 如个人去向、从业情况、开办企业情况等 。 如果与原来的犯罪组织成员有不正常的往来 , 也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关注 。 公安机关会对报告人员财产变动、本人日常活动情况及时关注 , 发现问题后及时处理 。
值得注意的是 , 报告的期限是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的五年内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处长陈远鑫表示 , 这个五年是从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 , 在监狱里服刑的时间是不算的 。 “不超过五年”是指报告的最长期限是五年 ,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报告人员的具体情况 , 也可以在五年以下确定具体期限 , 要获得少于五年的报告期限 , 在监狱里就要有较好的改造表现才行 。
陈远鑫提醒 , 并不是所有参加过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出狱后都要报告 , 法律只要求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黑老大” , 即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判刑的罪犯报告 。
与此同时 , 也不是对所有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都要报告 。 陈远鑫表示 , 在出狱前 , 公安机关会与监狱部门一起 , 根据罪犯的犯罪情节、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对其社会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 对于那些在监狱里认真改造 , 真正洗心革面、痛改前非的“黑老大” , 公安机关根据其服刑表现确认其不会再为非作恶、祸害社会 , 不需要报告的 , 也就不再要求其报告 。
“要是因为抗拒执行、心存侥幸不报告 , 或者疏忽不当回事不报告 , 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 ”陈远鑫说 , 出现这种情况 , 公安机关会首先给予警告 , 并责令改正;如果警告后拒不改正的 , 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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