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嫖娼猝死,家属向同饮酒者索赔,终审法院判了( 二 )



那么 , 田某家属所说的理由是否合理合法呢?
本案中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 抛开田某酒后嫖娼诱发心脏病死亡的因素 , 就属于典型的共同饮酒中 , 同桌人对醉酒者因此发生意外状况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 ,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 , 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丧失意识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 , 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

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之下 , 民事侵权领域以过错为原则 , 无过错原则为例外 。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 , 在一起喝酒致人死亡的这种情况下 , 所有在一起喝酒的人都得承担侵权责任 , 很多时候可能不是同桌人劝酒 , 而是当事人不听朋友的劝阻 , 自己非要喝酒 , 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劝酒过错 。
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有极力劝酒、故意灌酒、放纵饮酒、酒后未妥善照管等情形的 , 一般可以认为存在侵权行为或有过错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同桌喝酒的其他人没有上述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喝酒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 , 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只有部分人员存在侵权行为 , 则仅由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 未实施的人员不应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实际上 , 我国侵权责任法遵循的是责任自负和过错相当的原则 , 在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案件中 , 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 , 要区别情况对待 。 其中 , 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其他饮酒人负有提醒、劝阻和通知的义务 , 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和护送的义务 , 此护送义务包括将醉酒者安置在对其人身安全不构成威胁的环境中 。 若共同饮酒人未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履行义务 , 当因饮酒造成人员伤亡时 , 同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也就是说 , 从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来看 , 同桌吃饭人是否承担责任 ,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存在着过错 , 比如说是否存在着劝酒行为 , 是否履行了提示、提醒、护送义务 。

本案中 , 田某家属认为尹某夫妇和杨某并没有劝阻田某喝酒 , 导致后面发生了田某的死亡 。 但三人认为 , 首先宴请是合法的 , 其次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死亡的过失程度 , 并且喝酒前三人并不知道田某有心脏病 。 而最重要的一点是 , 田某是酒后自己去招嫖 , 是因为自身过错而导致的死亡 。 喝酒时间和死亡时间相差有六个小时 , 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 , 基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 , 三人负有一定照顾、护送、提醒的安全注意义务 , 三人虽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 , 但根据实际情况分担部分损失 , 并无不当 。 而田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自身患有心脏病 , 酒后到招待所住宿并找卖淫女 , 在发病时求助亲属未果后 , 冠心病急性发作 , 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 应该自负责任 。 最终判决尹某夫妇给予田某家属补偿10000元 , 杨某作为共同饮酒人补偿5000元 , 而宾馆老板和田某家属进行了私下调解 , 赔偿其家属67000元 。
三、补充评析喝酒这种东西 , 就该量力而行 , 都是成年人 , 喝不了那么多就不要喝了 。 为了逞强、情绪激动、心情太好也不该不管不顾地喝 。 而且田某自身是知道自己的身体情况的 , 是否能饮酒 ,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应当知道饮酒后造成的可能结果 。 所以 , 我们还是要结合自身的身体情况去喝酒 , 对于对自己身体健康不利的饭局 , 能不喝就不喝 , 毕意只有自己才最该为自己的身体负责 。 作为一个成年人 , 应该注意自己的身体 , 不要趁着年壮 , 去消耗生命 。 年轻时对身体的损伤 , 年老都是要还的 。 如果为此失去生命 , 那就更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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