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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知错能改 , 善莫大焉” , 有些事情能够清楚地了解到错误所在 , 并及时改正就是最好不过的事 。 但又有一句话叫做“若想人不知 , 除非己莫为” , 某些事情只要做过就会留有痕迹 , 就算拼命掩盖也无济于事 。
而在台省一名女孩身上 , 这两句名言都能够用得恰到好处 。 2006年中国台省的一个女孩和前男友在酒店里寻找激情 , 甚至一起拍摄了私密视频 。 四年后 , 女孩竟意外在“成人网站”上看到了自己 , 对此不仅女孩崩溃 , 其现男友也难以接受 。
家住中国台省的小李平时喜欢浏览一些“成人网站” , 虽然该行为有伤风化 , 但在台省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 可在2010年 , 小李浏览“成人网站”时 , 却被上面的一段视频影片给摄住心魄 。
并不是因为视频拍的多好多么有水准 , 而是视频里的“女主角”看起来太眼熟 , 甚至小李一眼就认出 , 这个“女主角”就是自己的女友小徐 。 一气之下小李喊来了女友 , 并将视频放给女友看 。 小徐看到视频后满头大汗 , 随后崩溃大哭 , 还向男友道歉说视频里的女生的确是自己 。
原来早在2006年 , 小徐的男友还不是小李 , 当时的小徐正和罗某谈恋爱 , 两人情投意合 , 又都是年轻人喜欢追求刺激 。 便在一个宾馆里拍摄了一段长达十几分钟的私密视频 , 视频里的两人不仅非常大胆 , 而且小徐还主动接过摄影机拍摄 , 时不时做出享受的表情 。
对此小徐一边道歉 , 说自己知道错了 , 并承诺以后再也不会做出这种荒唐事 。 一边也抱怨 , 以为视频早就被删除了 , 没想到前男友竟然发到了网上 。
“知错能改”是好事 , 可小徐不应该想着一味的隐瞒 , 毕竟“欲人勿知 , 莫若勿为” , 想要别人不知道 , 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去做 , 小徐既然已经做了错事 , 就应该想办法去解决问题 。
即使小徐的态度很好 , 可这对于小李而言依旧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事实 , 他找到女友再三确定 , 上面的人的确是小徐后 , 决定将小徐的前男友罗某告上法庭 , 指控其妨害秘密与妨害风化罪 ,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很快检方就找到了被告人罗某 , 可罗某给出的答案却出乎意料 。 他首先承认自己曾经和小徐一起拍摄过私密视频 , 但这份视频早就被他销毁 , 既没有保存也没有上传到网络上 。 因此影片中的男女主角不可能是自己和小徐 , 而这份视频也不是他拍摄的那段 。
对于罗某的话 , 检方认可了一部分 , 毕竟从影片内容来看 , 不太像是偷拍 。 女主角明显知道男主拍摄视频的意图 , 却非常配合 , 甚至主动帮忙偷拍 。 这就意味着 , 视频是在女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 因此不构成妨碍秘密罪 。
妨害秘密罪 , 是指妨害他人的通信秘密 , 或泄漏因业务或职务知悉或持有的他人秘密及工商秘密的犯罪行为 。 在地方刑法中 , 妨害秘密罪包括:泄漏业务上知悉他人秘密罪、泄漏业务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泄漏公务上知悉的工商秘密罪 。
根据中国台省《刑法》第315条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2006年,一对情侣在宾馆开房,四年后竟在“成人网站”上看到自己】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
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
视频里不存在窥视、窃听他人的情节 , 因此不构成妨碍秘密罪 , 但罗某依旧涉嫌构成妨碍风化罪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 妨害风化罪包括:QJ杀人、LJ、猥亵女性或散布猥亵文字、图画及其他用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等等 。
换句话说 , 无论小徐是否同意拍摄视频 , 只要罗某将视频公布在网站上 , 其行为就构成了妨碍风化罪 。 可问题在于 , 无论是检方还是小李都不能确定这个视频就是罗某和小徐拍摄的 。 原来视频因为灯光太过灰暗 , 无法确定男主角的面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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