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大朗镇一4S店销售二审仍被判刑11年!这种钱可千万拿不得


广东东莞:大朗镇一4S店销售二审仍被判刑11年!这种钱可千万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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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大朗镇一4S店销售二审仍被判刑11年!这种钱可千万拿不得


厂商官方认可的4S店 , 规模大 , 可信度比平常的汽车销售店更高一些 , 所以许多人买车的首选 , 就是去正规的4S店 , 可是购车时 , 需要注意的细节方方面面 , 不止是买车选车需要留一个心眼 , 付钱也不能放松警惕 , 尤其是单独把购车款交给销售人员 , 这样做的风险非常之大 。
2020年10月 , 广东东莞多位车主在大朗镇一家4S店购车 , 就是因为将购车款交给了销售人员 , 结果导致购车失败 , 原因是因为这些购车款 , 销售人员并没有上交给4S店的财务 , 而是自己截留了下来 , 消费者买车被骗 , 只得求助于当地媒体 , 而涉嫌诈骗的销售人员刘某 , 案发后则被东莞大朗公安带走 。



【广东东莞:大朗镇一4S店销售二审仍被判刑11年!这种钱可千万拿不得】2021年9月6日 , 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 上诉人刘某犯诈骗罪 , 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 并处罚金10万元 , 与此同时 , 法院责令其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钟某7.6万元、蒋某15.2万元、张某4.9万元、肖某8万元、龙某3.5万元、廖某9.01万元、何某17.6万元、赵某5000元 。 四、追缴上诉人刘某退至4S店的20000元 , 折抵前项退赔款;追缴上诉人刘某转付至4S店的10500元 , 退还给被害人何某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20年4月2日 , 刘某入职大朗镇的这家4S , 从事销售顾问工作 , 负责汽车销售和跟单 , 但是没有收取客户车款或者订金的职权 。 刘某因沉迷赌博欠下赌债 , 便想通过私自收取客户订金、购车款、保险费等来偿还赌债 , 遂以帮忙代交 , 公司账户限额等理由欺骗客户将订金、购车款、保险费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或支付宝 , 并伪造公司收款收据 , 将诈骗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赌博、还赌债等 。 其中 , 诈骗被害人钟某车款、保险费共计7.6万元 , 诈骗被害人蒋某共计15.2万元 , 诈骗被害人张某车款4.9万元 , 诈骗被害人肖某购车款8万元 , 诈骗被害人龙某3.5万元 , 诈骗被害人廖某9.01万元 , 诈骗被害人何某车款18.65万元 , 诈骗被害人赵某购车订金5000元 , 共计67.36万元 。
2020年10月22日 , 该店工作人员黄某怀疑有员工私下收客户款项并询问刘某 , 刘某予以承认并退出现金2万元 , 后公安机关接到黄某报案于当天下午在该店将刘某抓获 。 破案后 , 未能起回上述款项 , 至今上述被害人均无法提车 。
2020年10月23日 , 刘某因为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 同年11月28日 , 刘某被执行逮捕 , 2021年6月15日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 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10万元 。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 , 予以没收 , 上缴国库 。 三、责令被告人刘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钟某7.6万元、蒋某15.2万元、张某4.9万元、肖某8万元、龙某3.5万元、廖某9.01万元、何某18.65万元、赵某5000元 。 四、追缴被告人刘某退至东莞某4S店的2万元 , 折抵前项退赔款 。
一审宣判后 , 刘某不服上诉 , 另查明 , 2020年10月20日 , 刘某在案发前转付被害人何某的购车款10500元!
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 , 1.刘某具有收取客户车款及定金的职权 , 其构成职务侵占罪 , 不构成诈骗罪;2.刘某没有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取得购车款 , 其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3.除了原审认定的2万元退款 , 其在归案前还向4S店归还了被害人龙某购车款5000元、张某购车款16000元、何某购车款10500元 。 综上 , 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 针对上诉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 经查:1.刘某并非是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占4S店的财物 , 而是利用其作为该店销售人员的身份向客户虚构事实 , 从而骗取客户的购车款 , 其构成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 经查 , 该4S店并未授予其收取客户购车款项的权限 , 但刘某却利用其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的方便 , 向客户谎称其具有代收购车款项的权限 , 并虚构公司账户有限额、为客户节约手续费等虚假理由 , 让客户将购车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 , 并伪造公司收款收据提供给客户 , 事后刘某将购车款项用于赌博、还赌债 。 因此 , 刘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 , 骗取他人财物 , 数额特别巨大 , 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 而4S店由于内部管理不到位 , 未采取有效的措施杜绝销售人员私自向客户收取购车款项 , 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 。 2.关于刘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有退还其余购车款的意见 , 经与4S店核实 , 该店于2020年10月20日确有收到一笔备注有“何某车款”的10500元的转账 , 该款项原审判决并未在刘某的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 本院予以纠正 。 但纠正后刘某的诈骗金额仍为特别巨大 , 原审量刑仍然适当 , 故本院对原审量刑不予调整 。 对于刘某所提其已退还被害人龙某购车款5000元、张某购车款16000元的意见 , 除其本人供述并无其他证据证实 , 本院不予采纳 。 (本案资料来源:今日一线 , 刑事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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