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躲避捉奸坠亡,家人起诉索赔94万( 二 )


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 , 我本来应该预见到这种危险的 , 但是我疏忽大意了 , 没有预见到这种危险 。 比如我早上开车准备去上班 , 没有绕车一周就发动了汽车 , 结果汽车前面有两个小朋友在玩耍 , 被撞死了 , 这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
无论哪种过失 , 都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 , 然后做出了某种行为 , 导致了某种结果 , 这里强调行为人主观和行为的统一 。
本案中 , 之所以警方认为刘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 关键是无法证明黄某的死亡是因为刘某的主观过失和行为过失 。 因为 , 躲在窗外是黄某的主意 , 也是黄某自己翻出去的 , 主观过失人是黄某 , 行为人也是黄某 , 刘某只是起到了辅助作用 , 因此无法认定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
假如躲在窗外是刘某的主意 , 则刘某就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因为其应该能预料到该行为存在严重风险 , 但却自信可以避免风险 , 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
不用负刑事责任 , 并不意味着也不用负民事责任 。
本案是刘某主动邀请黄某赴约 , 而该酒店是其和妻子共同居住的酒店 , 刘某的行为 , 已经将黄某陷于危险的境地 。 因此当刘某邀请黄某赴约时 , 就已经有了确保黄某安全的义务 , 其要对黄某的安全承担一定责任 。
当意外发生后 , 刘某作为一个男人不敢担当 , 迫使黄某不得不选择躲到窗外这种危险的行为 , 面对黄某的选择 , 刘某作为成年人应该可以预见到危险 , 可其不仅未阻止 , 还给予帮助 , 其对黄某的坠楼明显存在过错 。

遗憾的是 , 在法庭上 , 面对悲痛欲绝的情人家属 , 刘某的表现却极为冷酷 , 其提出是黄某主动要求来他的酒店约会的 , 后来也是黄某自己决定爬到窗外躲避的 , 自己把她拉回来了一次 , 可是黄某胆子小 , 自己又躲出去了 , 自己在黄某坠楼后已经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 所以自己不承担责任 。
换言之 , 在刘某眼中 , 这一切都是黄某咎由自取 , 和我没关系 。
二、刘某妻子要负责任么?民法典规定 ,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这里强调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人必须具有过错 , 二是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黄某家人认为 , 黄某之所以躲在窗外 , 进而坠楼身亡 , 其根本原因是刘妻暴力踢门所致 , 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因此刘妻必须负责 。
从表面来看 , 刘妻敲门和黄某死亡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 但实际上法律上所说的因果关系和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又有所不同 。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多地强调充分条件 , 即这个因 , 必然导致这个果 。
举个例子:我往路上扔了个香蕉皮 , 路人踩到受伤了 , 我扔香蕉皮这个行为和路人受伤的结果之间就形成了因果关系 , 因为扔香蕉皮会让人滑倒 , 这是高概率事件 , 是必然会发生的结果 。 如果我把香蕉放在了垃圾桶里 , 有人捡出来吃了 , 然后肚子痛 , 虽然从生活经验来看我扔香蕉皮和他肚子痛也有因果关系 , 但却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因为往垃圾桶扔香蕉皮 , 并不必然会导致有人肚子痛 。
本案中 , 刘妻敲门确实导致了黄某坠楼 , 但刘妻敲门却不必然导致黄某坠楼 , 因为刘妻是该房间的主人 , 其敲门是正常行为 , 所以虽然从生活常识来看刘妻敲门和黄某坠楼有因果关系 , 但这不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所以刘妻不用负责 。
三、酒店要负责任么?酒店作为服务提供商 , 应确保提供安全可靠的居住环境 , 假如有人因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到伤害 , 有权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黄某家人认为酒店有三方面错误:一是允许黄某未经登记进入房间入住;二是刘妻敲门长达10分钟却不及时阻止;三是窗户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 。
上面已经说了 , 酒店是否要负责 , 关键要看管理是否到位:关于黄某未登记即进入酒店房间 , 因为黄某并非酒店客人 , 而是刘某的访客 , 不用办理入住登记;关于刘妻敲门10分钟酒店却未阻止 , 首先刘妻是房间主人 , 其敲门属于正常行为 , 另外敲门也未影响到他人 , 酒店无权阻止;关于窗户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问题 , 酒店的窗户已经安装了限位器 , 本来人是绝对出不去的 , 但被黄某破坏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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