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男子想长期霸占情人,遂将其丈夫杀害,已执行死刑

【广西河池,男子想长期霸占情人,遂将其丈夫杀害,已执行死刑】

广西河池,男子想长期霸占情人,遂将其丈夫杀害,已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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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广西河池 , 一男子为了长期占有情人 , 达到长期和情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目的 , 半夜潜入情人家中 , 将情人丈夫杀害 。 近日 , 某法院已将罪犯李某验明正身 , 押赴刑场 , 执行死刑!
男子李某和女子杨某是通过聊天认识的 , 按理说 , 杨某也是四十好几的人了 , 到了这个年龄 , 平平淡淡地过好日子就是 , 谁曾想到 , 杨某认识李某后不久 , 就出轨了李某 , 成为了李某的情人 。
两人非常大胆 , 杨某丈夫吴某出去打工后 , 李某就到杨某家里和她非法同居 , 出双入对 , 他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 吴某不可能知道 , 殊不知纸包不住火 , 两人的事情终究被吴某发现 。

按照正常的剧情发展 , 应该是吴某觉得受到侮辱 , 要找李某算账 , 和他拼个鱼死网破 , 但剧情没有按照正常的步骤发展 , 吴某只是约束杨某 , 让她不要再与李某来往 , 并没有去找李某麻烦 。
让人没想到的是 , 第三者李某丝毫没有第三者的觉悟 , 他觉得吴某妨碍了他和杨某两人 , 只要吴某死了 , 他就能继续和杨某在一起 , 遂产生了杀害吴某的念头 。
事发前 , 李某准备好水果刀、电棍、塑胶手套和口罩等工具后 , 从广东坐车到广西 , 并在凌晨到吴某家附近踩点 , 最终 , 在一个月黑风高夜 , 李某用吴某电动车上的钥匙 , 打开了吴某家房门 , 进到其家中 。
事发时间是凌晨3点 , 当时吴某已经熟睡 , 对即将发生的事情 , 毫不知情 , 李某确定没找错人后 , 先用电棍将其电晕 , 然后用水果刀将其杀害 , 逃离现场 。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 故意杀人罪是指 ,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
《刑法》第232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情节较轻的 , 处3-10年有期徒刑 。

上述说的情节较轻 , 是指一些特殊情形 , 最常见的是我们熟知的防卫过当致使死亡 , 除此之外 , 还有一些激情杀人 , 也会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
比如 , 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 使行为人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的行为 。
什么情况下会被判死刑呢?刑法第48条规定 ,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 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 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由此可见 , 法院要判死刑 , 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 第一 , 其所犯罪行必须是极其严重的 。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 , 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恶劣 , 同时也指行为人具有极其严重的主观恶性 。
第二 , 应当判处死刑 , 什么属于应当判处死刑呢?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已失效)中谈到 ,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 , 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 , 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
简而言之 , 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动机、主观恶性、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和手段等综合判断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李某为达到与他人之妻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目的 , 深夜持凶器入室杀人 , 犯罪动机卑劣 , 情节、后果严重 , 已达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 。
最后 , 我国实行的是死刑复核制度 ,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 ,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这种报请复核 , 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 , 不得越级报核 。
所谓的复核 , 就是上级法院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后 , 觉得没有问题 , 最终上报到最高院 , 由最高院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
换而言之 , 法院在对李某执行死刑前 , 最高院已经对李某的案件进行过全面审查 , 确保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也就是说 , 作出判决的法院和复核的法律 , 都觉得李某不能被原谅 , 判其死刑 , 是其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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