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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唐代大文学家韩愈的名篇《师说》里有这么一句话:“古之学者必有师 , 师者 , 所以传道 , 受业 , 解惑也 。 ”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 , 不光是传授学生知识 , 更要教学生怎样做人 。 作为教师首先要有高尚的品格和良好的师德 , 才能更好地教育和培养学生 。
可是 , 有些教师在现实生活中却是穿着衣冠的禽兽 , 背地里干着侵害学生的无耻行径 。 今天 , 笔者就为大家带来一起老师假装给学生补课 , 性侵女学生的案件 。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8日 , 在湖南省一家看守所内 , 办案民警正在审讯一位中年男人 。
那男人看起来有四十出头 , 带着金丝眼镜 , 文质彬彬 , 可现在他却坐在审讯椅上 , 头发凌乱 , 手上戴着明晃晃的铐子 , 显得灰头土脸 。
办案民警鄙夷地看了他一眼说道:“都招了吧 , 孩子们的口供都录过了 , 你现在自己说或许还能宽大处理 。 ”
男人下意识地手一哆嗦 , 接着跟民警要了一根香烟 , 深深地吸了一口 , 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
男人叫邓光明(化名 ,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 41岁 , 是湖南省某小学的数学老师 , 前几年与妻子离婚 , 至今未娶 , 单独一个人住在学校附近的小区里 。
邓光明从2012年起就担任六年级二班的班主任兼数学老师 。 他表面上看起来斯斯文文 , 其实内心十分的变态龌龊 。
他有萝莉情结 , 十分喜欢幼小的女孩 , 在他的班级里一共有23名女生 , 他经常借批改课堂作业、补课等时机接近这些女 。
女生们对他的行为敢怒而不敢言 , 只能在私下里偷偷议论 , 于是“邓老师很好色”的说法在学生中广为流传 。
学生们的忍让使得邓光明更加肆无忌惮 , 他已经不满足于简单的揩油 , 无法遏制的欲望让他有了再进一步的想法 。
根据他观察 , 班里的23名女生中 , 有18人是留守儿童 。 这些小女孩父母不在身边 , 缺少关爱 , 最容易下手而且还不容易被发现 。
于是 , 邓光明的魔爪最先伸向了她们 。
【案例:男老师将留守儿童诱骗至家中,数人遭受侵犯,竟无一人报警】2012年5月的一天 , 邓光明假装要给年仅13岁的女同学小英补课 , 把她诱骗到自己家中 。
为了达到与小英发生性关系的目的 , 他将事先准备好的药掺入饮料中哄骗小英喝下 , 趁机将小英QJ 。
事后 , 邓光明威胁小英 , 如果她要把这事说出去就杀了她 。
后来 , 看到小英守口如瓶 , 邓光明便利用考试时机用考卷和答案对她进行“补偿” , 在考试前把标准答案给小英看 , 让她考100分 。
据邓光明交代 , 在他担任六年级二班班主任的这三年期间 , 他一共QJ了5名未满14岁的女生 , 其中两名女生都曾被他QJ超过6次 。
令人唏嘘的是 , 在这些年里 , 竟然没有一个女生选择报警 , 直到2015年4月份他QJ完女生小雨后导致该女生大出血 , 他的罪行才彻底暴露 。
律师观点
猥亵儿童罪 , 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 ,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本案中 , 邓光明之前对班级女生的“揩油行为”有可能构成猥亵妇女儿童罪 , 并且应该从重处罚 。
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 ,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邓光明采用引诱欺骗等方式和女学生发生关系 , 情节极为恶劣 , 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
根据《刑法》规定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 以强奸论 , 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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