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 , 《食品安全法》有规定 ,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 , 可以免予处罚 。
就本案而言 , 丁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 , 其已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并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故丁某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 。
具体而言 , 行政处罚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 本案中 , 丁某经营的超市是在其村内 , 面向顾客范围相对较小、固定 , 其购进的香蕉总量较少 , 不能以狭义的2/3认定 , 并且在调查过程中 , 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 , 认错态度较好 , 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
故二审法院同样认为 , 市监局行使行政处罚时作出罚款55000元的处罚决定 , 处罚幅度过高 , 明显不当 。
同时 , 一审法院予以变更处罚决定 , 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 , 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因此 ,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诉讼费50元 , 由市监局负担 。
那么 , 对此事你怎么看呢?欢迎在下方话题评论、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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