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怎么维权?( 二 )


李彬、王劲于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早于《借条》出具的时间 , 但实际上出具欠条是对已实际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 , 债权成立时间应以权利义务创设时间为准 , 故李铁对李彬享有的债权先于李彬与王劲2019年11月25日的《离婚协议书》成立 。 2021年3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晚于《借条》出具的时间 , 债权优先于《离婚协议书》成立 。
2.关于李彬、王劲2019年11月25日、2021年3月2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房产是否为无偿转让 , 以下进行逐一分析 。
(1)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XXX房屋 。 根据王劲提交的银行明细、买卖合同、还款明细可知该房屋系王劲婚前购买 , 婚后还款 。 李彬、王劲在2014年9月1日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约定为李彬所有 , 并于当日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登记至李彬名下 。 后该房屋所有权人在2019年11月18日由李彬变更登记为王劲 。 在2019年11月25日双方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归王劲所有 。 因此 , 该房屋属于无偿转让 。
(2)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XXX房屋 。 该房屋购买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王劲的证据不能证明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 , 因此《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属于王劲所有 , 属于无偿转让 。
(3)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XXX房屋 。
2017年8月15日 , 李家强(李彬之父)购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XXX房屋 , 2019年12月12日 , 该房屋变更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李彬 。 2020年4月7日 , 该房屋所有权人由李彬变更登记为王劲 。 因此《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属于王劲所有 , 属于无偿转让 。
(4)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XXX房屋 。 王劲提交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显示的该房屋并非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 且王劲出示的付款账户未显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款项转入的情况 , 因此 ,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系王劲个人财产 , 不属于无偿转让 。
3.《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约定对债权人李铁造成损害 。
李铁对李彬享有的债权 , 发生于李彬与王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借款期限已届期满 , 李彬尚未偿还借款本金 。 在债权人债权未能实现的情况下 , 李彬作为债务人 , 在《离婚协议书》中无偿转让财产 , 该行为客观上使李彬可供偿债的财产数额降低 , 有可能导致其无力清偿其所欠李铁之债务 , 故一审法院认定李彬将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XXX房屋、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XXX房屋、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XXX房屋无偿转让给王劲的行为对李铁权益造成损害 。
关于李彬、王劲主张的李彬借李铁之名购买房屋后出售所得款项远远多于李铁对李彬的债权 , 并不影响李铁债权的实现 。 但其主张的借名买房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未经生效判决认定 , 对李彬、王劲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 另外 , 由于借名买房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撤销权请求基础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 , 因此 , 本案无需中止审理 。
综上 , 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XXX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王洪恩 , 不存在李彬与王劲无偿转让的情况 。 重庆市鸿恩寺XXX房屋、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后街XXX平房2间约定为王劲所有早于李铁债权形成之前 , 因此 , 李铁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将上述三处房屋分配至王劲的行为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李铁要求撤销李彬与王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XXX房屋、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XXX房屋、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XXX分配给王劲的行为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
三、判决李铁要求王劲、李彬配合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 当事人要求将房屋权属恢复到《离婚协议书》签署前的状态的 , 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 但本案中 , 在《离婚协议书》签署前 , 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XXX房屋、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XXX房屋、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XXX涉案房产均已在王劲名下 , 因此 , 李铁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需要指出的是 , 不变更登记并不代表李彬、王劲对该房屋形成共同共有关系的否定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 由债务人负担 。 但李铁与本案一审代理律师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一审结束后支付 , 现李铁无证据证明已支付律师费 , 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 , 因此 , 李铁要求李彬、王劲支付其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产生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