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怎么维权?


以案说法: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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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 , 为了规避债权人的执行 , 索性与配偶协议离婚 , 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债务的配偶名下 , 那么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呢?我们先看下面几个案例 。

案例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京02民终3963号
基本案情:
李铁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判决 , 李彬偿还借款本金15511272.33元及利息 。
李彬与其配偶王劲的婚姻情况及财产分割情况为:
1.李彬、王劲于2007年1月16日结婚 , 2012年9月10日离婚 , 离婚协议约定: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XXX、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XXX、重庆市鸿恩寺XXX房屋归王劲;
2.2014年6月14日李彬、王劲复婚 , 2014年9月1日离婚 , 离婚协议约定: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XXX归李彬所有;
3.2015年3月14日李彬、王劲复婚 , 2019年11月25日离婚 , 离婚协议约定: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XXX、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XXX、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XXX三处房屋归王劲所有;
4.2020年1月6日李彬、王劲复婚 , 2021年3月22日离婚 , 离婚协议约定: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XXX、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XXX、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XXX三处房屋归王劲所有 。
李铁向法院起诉 , 请求撤销李彬、王劲《离婚协议书》中将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XXX、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XXX、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XXX、北京市门头沟区东辛房XXX平房一间、重庆市鸿恩寺XXX楼房、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XXX房屋一套、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XXX的房屋分配至王劲名下的行为 , 王劲、李彬配合办理上述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 支付李铁聘请律师支付的律师费80000元 。
《离婚协议书》所涉房产的情况为:
1.北京市丰台区兆丰园XXX房屋 。
2006年11月14日 , 王劲购买北京市丰台区小瓦窑XXX住房 , 预测面积68.17平方米 , 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7601.67元 。 2010年11月1日 , 该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劲 。 2014年9月1日 , 该房屋所有权人由王劲变更登记为李彬 。 2019年11月18日 , 该房屋所有权人由李彬变更登记为王劲 。
2.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XXX房屋 。
2016年8月24日 , 王劲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XXX房屋 , 该房屋于2016年8月24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登记为王劲单独所有 。
3.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XXX房屋 。
2017年8月15日 , 李家强(李彬之父)购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XXX房屋 。 该房屋于2017年8月16日登记在李彬父亲李家强名下 。 2019年12月12日 , 该房屋变更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李彬 。 2020年4月7日 , 该房屋所有权人由李彬变更登记为王劲 。
4.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XXX房屋 。
2014年6月2日 , 王劲与案外人张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 约定王劲购买石景山区XXX房屋 , 成交价格为415万元 。 双方另外还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 王劲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景阳东街XXX房屋 , 合同落款处无日期 , 抬头处显示打印时间为2014年10月19日 。 2014年10月20日 , 该房屋因存量房屋买卖变更登记产权所有人为王劲 。
5.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XXX房屋 。
2016年9月1日 , 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西里XXX房屋因存量房屋买卖变更登记产权所有人为王洪恩 。
6.重庆市鸿恩寺XXX房屋 。
2010年10月12日 , 王劲与案外人签订合伙购房协议书 , 共同投资重庆市鸿恩寺XXX房屋 , 2010年10月12日王劲与第三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 王劲付款117660元 。
7.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后街XXX平房2间 。
2012年6月10日 , 王劲与第三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 征收范围为北后街XXX平房2间 。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李彬、王劲所签《离婚协议书》所涉房产的约定是否应予撤销逐一分析 。
一、根据生效判决 , 李铁、李彬之间的债权形成于2017年11月8日至2019年4月30日 , 由于李彬、王劲2012年9月10日、2014年9月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先于李铁的债权 , 因此 , 该两份协议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因此该两份协议中涉及的房屋分割的约定不应予以撤销 。
二、关于2019年11月25日、2021年3月李彬、王劲签署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 , 是否应该予以撤销作如下分析:
1.李铁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先于《离婚协议书》成立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 主要针对债务人实施的损害债权的行为 , 故应以存在合法有效债权 , 且债权先于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法律行为发生为前提 。 (2020)京0102民初25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 , 该判决书查明“2017年11月8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 , 李铁将1650万元共分十笔打入李彬账户 。 ”判决:李彬向李铁偿还借款本金15511272.33元及利息(2021年4月2日之前的利息为2631607.12元;2021年4月3日之后的利息为以15511272.33元为基数 , 自2021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按照月息1.2%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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