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怎么维权?( 三 )



案例2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豫05民终347号
基本案情:
李海兵与蔺海金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蔺海金偿还本金28万元 。 在上述诉讼中 , 李海兵于2021年2月23日后知悉蔺海金早在2018年7月26日在与潘花枝离婚时 , 约定将林州市红旗渠大道和苑小区房屋归女方潘花枝所有 。 该不动产转移登记为潘花枝、蔺海金共有财产时间为2013年4月2日 , 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李海兵向法院起诉 , 请求撤销潘花枝、蔺海金上述财产分割约定 , 并承担为主张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蔺海金在处分该财产时系夫妻共有财产 , 且未支付对价的处分给了潘花枝 , 造成债务人蔺海金责任财产的积极减损 , 致无清偿债务的能力 。 而处分之时 , 潘花枝知道该房产上有抵押 , 债务人存在较多债务 , 即使因蔺海金在婚姻上有过错而导致的离婚 , 其也不是善意地受让该财产 。
潘花枝以债务人蔺海金赔偿其婚姻上的损失作为对价的理由不能成立 , 该财产分割约定应予撤销 。 关于该房产现在的状况也不影响法院审理的撤销权之诉 , 因为法院审理的撤销权之诉撤销的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 并非确定物权的归宿 , 关于物权的归宿则是另行诉讼解决的问题 , 本案不予审理 。 关于律师代理费 , 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 但该费用当以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为限行使 , 故15000元的费用显然过高 , 一审法院酌情支持4000元 。
【以案说法: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怎么维权?】律师说法:
现实生活中 , 债务人为了规避债权人的执行 , 往往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 , 将其名下财产或者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全部转移到配偶名下 , 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 民法典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 , 让债务人无处遁形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需存在合法有效债权 , 并先于《离婚协议书》成立;
二是衡量是否实施无偿转让财产或恶意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是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五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 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即可享有 , 故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以保全交易市场和流通秩序的价值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 该撤销权消灭 。 ”据此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 应当同时受1年期间和5年期间的双重限制 。 换言之 , 即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1年之内 , 但是如果此时自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日已满5年的 , 则该撤销权依法已消灭 。
另外还有一点值得注意 , 法律明确规定 ,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 由债务人负担 , 所以在债权人撤销之诉中 , 债权人承担的律师代理费是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的 , 但需要债权人已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的代理费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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