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开车时突遭男子强行扒车,受惊后加速致人身亡,潍坊法院判了


老人开车时突遭男子强行扒车,受惊后加速致人身亡,潍坊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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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开车时突遭男子强行扒车,受惊后加速致人身亡,潍坊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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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开车时突遭男子强行扒车,受惊后加速致人身亡,潍坊法院判了


“死刑之最重者为凌迟、为枭示”这是清代《皇朝通典》中对死刑的记载 , “枭示”即为“枭首示众” 。 残忍、痛苦这是当时人民对死刑的概念 , 但杀贼者的大快人心 , 和杀义者的义愤填膺感受恰恰相反 。

作为所有刑罚中 , 惩戒性最强、威慑性最强的死刑 , 在古代被称为“酷刑”毫不为过 , 无法痛快的死竟然成了当时死刑犯纠结的问题 。 而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更讲究人道主义 , 没有残酷的手段 , 没有侮辱性质的昭示 , 直到犯人死亡前最后一眼 , 都在保护着他们的人格尊严 。
我国的现行死刑制度一般分为两种 , 一种为死刑 , 立即执行;一种为死缓 , 也就是被判为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 前者的惩戒程度比后者更强 , 立即执行的死刑很容易理解 , 就是在死刑判决后 , 依据上级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 , 在七日内对犯人进行枪刑或者注射刑 。

后者“死刑缓期两年”却引起了很多人的好奇 , 有些人认为死缓就是在犯人被判处死刑后给其两年的悔错期 , 让其看着自己一步一步走向死亡 , 又没有办法拯救自己 。 而实际上死缓的真正执行手法 , 和此大相径庭 。
以江苏南京杀妻案件的吉星鹏为例 。
经典案例
2013年的4月25日 , 南京警方接到报警 , 在南京一间民宅内发生一起凶杀案 , 被害者为一名22岁的女子 , 行凶者正是她的丈夫吉星鹏 。
吉星鹏是一个典型的“富二代” , 从小含着金汤匙长大 , 养成了不可一世、嚣张跋扈的性子 。 在一次聚会上 , 吉星鹏一眼便看中了后来的妻子祁可欣 , 两人在众人的倾羡声中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 吉星鹏用自己雄厚的财力给了祁可欣一个世纪婚礼 , 两人在结婚一年后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

在女儿出生后 , 吉星鹏的本质暴露无遗 , 开始喝酒家暴 , 夫妻俩人经常争吵 , 25日的早晨七点多 , 吉星鹏在酒吧通宵了一个晚上 , 醉醺醺回到家中 , 和妻子祁可欣产生纠纷 , 在争吵中 , 吉星鹏酒气上头 , 拿起尖刀将妻子残忍杀害 。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 , 迅速赶到现场 , 将想要逃走的吉星鹏抓捕归案 。
因为该案件属于由家庭婚姻产生的矛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各类工作会议上的多次强调 , 对于这种因为婚姻家庭矛盾计划引起的故意杀人事件 , 应当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分开来 , 在死刑的方面要慎用 。
除此之外 , 该案件中吉星鹏属于酒后犯罪 , 且夫妻二人爆发了强烈的冲突 , 吉星鹏的行为要考虑一定的激情性 , 故意性并不强烈 , 根据具体案件细节 ,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吉星鹏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并限制减刑 。

案例分析
根据吉星鹏的一审的判处 , 我们可以发现 , 在死缓后面还跟着一个“限制减刑”的规定 , 在我国法律中“限制减刑的死缓分子 , 最低服刑时间 , 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 , 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 , 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 ”
意思也就说明 , 在死缓期间其实是可以减刑的 。 在我国 , 缓刑的这个“缓” , 实际上就是给犯罪分子一个悔过的机会 , 一般死缓是针对罪应致死 , 但又不用立即处决的人 , 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
两年的缓刑期间是一个考验 , 如果在这两年期间 , 犯人能够遵纪守法 , 满足了法定的相关考察要求 , 那么在两年期满后执行刑罚时 , 会被减为无期徒刑 。 如果在缓刑期间 , 有重大立功表现 , 甚至可以被减至25年有期徒刑 。

同样 , 在缓刑期间如果不能达到要求 , 极有可能还是会被处以极刑 。 依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 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 情节严重的 , 应当撤销缓刑 , 执行原判刑罚 。
依旧是拿吉星鹏为例 , 吉星鹏在被判处缓刑后 , 无视法律 , 在缓刑考验期内以及司法调查期内 , 再度伤人 , 再次违反法律以及行政法规 , 屡教不改 , 多次犯罪 , 情节严重 。 且其屡犯新罪 , 依据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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