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刑某的行为属于收买被拐妇女 , 涉嫌犯罪 。 刑某家位处贫困山区 , 由于家庭条件不富裕且人长得矮 , 每月2000元的工资 , 干辛苦活 , 所以30岁了也没有哪个女子愿意嫁给他 , 刑某家明知小高等人是人贩子 , 却通过人贩子收买被拐妇女 , 彭小玉被解救后是可以追究刑某的刑事责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 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在司法实践中 , 如果具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 或“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 , 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的情形 , 可从轻处罚 。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 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在本案中 , 刑某的母亲看到警方以及彭小玉的父亲 , 并没有阻扰警方的解救工作 , 还关心了彭小玉几句 , 让她别受寒 , 刑某也没有阻止彭小玉返回原居住地 , 而彭小玉被解救后 , 虽然跟着父亲回到了贵阳 , 但却不愿追究刑某一家的法律责任 , 甚至还请求警方不要追责刑某 。
不过小高及其哥哥、嫂嫂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妇女罪 , 据彭小玉提供的线索 , 三人先后落网 , 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 。
从彭小玉被拐的情况来看 , 她遇到了一户不错的人家 , 因此被解救出来时还偏袒了“买家”一家 , 但并非每一名被拐卖的妇女都能如彭小玉这般幸运 , 而且有句话说的是“没有买卖 , 没有伤害” , 由此可见 , 在拐卖这件事上 , 还是要引起足够的警惕 , 如果彭小玉遇到的是另一户人家 , 那么就是完全不一样的故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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