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图片

文章图片

【案例】刘某(女)因涉嫌职务侵占 , 被羁押于某看守所 。 刘某的男朋友便托人介绍认识了看守所工作人员王某 , 为了能让刘某得到特别关照 , 刘某男朋友在当地一较高档酒店宴请王某及同事 , 期间刘某男朋友送给王某现金一万元 。 日后 , 又多次宴请王某并送购物卡 。 刘某在看守所期间自然得到了王某的特别关照 。 星期六的中午 , 王某便以了解情况为由 , 让工作人员将刘某叫到自已办公室 , 趁周六人少之机 , 在王某办公室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 后来的日子里 , 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 。 最后 , 刘某刑满时 , 王某又提前四个小时释放了刘某 。
本案是早些年发生的真实案件 , 最近几年 , 由于看守所管理及制度的规范化 , 类似的案件基本不再发生 , 笔者旨在透过这样一起案件 , 提醒:基于特殊的工作环境 , 即使妇女自愿与男性工作人员发生性关系 , 仍涉嫌强奸罪 , 这也许与传统的强奸罪概念有所不同 , 但仍在强奸罪概念的射程之内 , 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 以下笔者结合案例 ,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 , 展开分析 , 如有不当 , 敬请指正 。
王某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 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 , 完全由妇女自己决定 。
其中 , 强奸罪的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 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妇女 , 使之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处境 , 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
本案中 , 王某对刘某并没有采取明显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表面看起来 , 刘某完全基于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 其实不然 。 看守所是羁押犯罪嫌疑人及留所服刑人员的场所 , 看守所内 , 被羁押人员处于绝对服从的状态 , 在这样的环境下 , 如果工作人员提出与在押人员发生性关系 , 在押人员完全没有意志自由 , 这是由监管场所特殊性决定的 。 因此 , 在这样特殊环境下 , 即使女性在押人员自愿与男性工作人员发生性关系 , 完全符合强奸罪的胁迫手段或其他手段 。
【特殊环境中,即使妇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仍涉嫌强奸罪,为什么?】因此 , 本案中 , 王某涉嫌强奸罪 。
王某涉嫌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索取他人财物的 ,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 是受贿罪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
本案中 , 王某多次接受刘某男朋友宴请 , 并收受现金及购物卡的行为 , 涉嫌受贿罪 。
问题是 , 刘某在被羁押期间 , 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 得到王某照顾及提前释放的行为 , 为性贿赂行为 , 那么性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吗?答案是否定的 , 受贿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 , 性贿赂无法用价值衡量 , 因此 , 性贿赂不构成受贿罪 。
因此 , 本案中 , 王某接受刘某男朋友宴请及钱财的行为 , 涉嫌受贿罪 。
王某涉嫌私放在押人员罪
《刑法》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 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
推荐阅读
- 女寡妇在苞米地偷情,遭路人偷拍面红耳赤
- 非法经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吴勇工作室却能全身而退
- 一桩因口角引发的血案,浙江舟山“10·8”5死命案始末
- 研究生嫖娼拍摄不雅视频,强行发生关系后抢走数千元嫖资
- 甘肃虐待少女案:16岁少女被三名小混混折磨致死,凶手最大才18岁
- 男子喝醉后让朋友侵犯妻子,说她技术好,被妻子挥刀砍死
- 女子被强奸,嘲笑男子:这就结束了?压根没感觉,还好意思强奸我
- 回顾 南京大学生为免房租,不惜委身美艳房东,因其特殊癖好酿血案
- 河北“黑老大”杨树宽的罪恶发迹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