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与情人同居,承诺每年给10万“劳务费”!引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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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岁男子与21岁情人同居时承诺每年给10万“劳务费” , 双方还立下了字据 , 这个“劳务费”性质究竟该如何认定?字据又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男子事后反悔不给 , 女子凭借字据将其告上法庭 ,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49岁的张三是广州某工厂一名车间主任 , 已婚 , 然而一次工厂招新员工时他一眼就看上了年轻漂亮的小刘 , 之后他借着指点工作的机会几次三番献殷勤 , 成功与对方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 且随着关系加深 , 张三不满足于偶尔开房 , 便提出到工厂附近租房同居 。
没想到遭到小刘拒绝 , 才20出头的小刘直接表示 , 住在一起肯定有人要洗衣做饭打扫卫生 , 张主任显然不会干这些粗活 , 而她自己同样不愿意干 , 所以还是不住一起的好 。
张三却没因此打消这个念头 , 再三做对方思想工作称其担忧确实有理 , 但如果小刘愿意搬出去住并且负责这些生活琐事 , 他愿意每年额外给十万元“劳务费”;
小刘终于有些意动 , 为了防止张三只是口头上说说忽悠自己 , 小刘表示答应可以 , 但要张三立字据为证 , 于是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张三每年要支付小刘劳务费十万元” 。
到了同居第一年末 , 小刘让对方给一下说好的“劳务费” , 没想到她曾经担心的事真的发生了 , 张三不但没给钱还直接搬走了大部分行李物品;
【男子为与情人同居,承诺每年给10万“劳务费”!引吃官司!】多次要钱无果 , 不甘心的小刘找上了张三的门 , 当着其家属的面戳破了两人此前的关系 , 可大闹一场也没起作用 , 小刘最后选择了将对方告上法庭 , 要求他按照约定支付十万劳务费 。
法庭上小刘拿出的证据包括刘某当初签的承诺给十万劳务费的字据、其许诺给劳务费时的聊天记录、以及后来要钱对方找理由推辞时的通话录音等 。
被告方的辩护律师则不认这份约定是劳务合同 , 他表示双方关系为情人 , 这份字据名义上是写的劳务费 , 实质上却应属包养协议 , 因为违反公序良俗 , 该协议应被认定无效 。
原告律师辩称 , 被告之所以写下这份字据 , 是为了让原告自愿做家务 , 照顾饮食起居 , 这实际上属于保姆性质的工作 , 约定的费用也是对原告付出劳动的补偿 , 并非包养中支付的零花钱生活费 , 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劳务合同 。
最后法院审理认为 , 小刘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 判令张三支付10万劳务费 , 张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二审维持了原判 。 你们认为这10万给得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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